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作出裁定,認為瓜子二手車“遙遙領先”相關廣告目前尚無充分事實依據,涉嫌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責令瓜子二手車立即停止使用“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等虛假宣傳用語。

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那麼問題來了。

“遙遙領先”到底是不是虛假宣傳?

雖然法院尚未最終做出判決,但是,在案件審理結束前,法院已經責令瓜子不得在宣傳中使用“遙遙領先”等用語。

日前,就北京人人機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車”)對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瓜子二手車”)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瓜子二手車立即停止使用“成交量遙遙領先”等措辭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宣傳,直至本案終審法律文書生效之日。

也就是說,在法院生效判決出臺前,自2017年11月30人日起,瓜子二手車在各種宣傳中都不得再使用“遙遙領先”或類似措辭,否則,按照法律的規定,若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視情節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瓜子網自稱或對外宣傳“遙遙領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就人人車與瓜子二手車而言,兩家公司都是二手車網絡交易平臺,相互之間具有明顯的競爭關係。

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而按照最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如果瓜子二手車的成交量並未大幅超過人人車,那麼,瓜子二手車對外自稱“全國領先”或“遙遙領先”,則具有明顯的虛假宣傳嫌疑。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遙遙領先”或“全國領先”,不僅是指一方多於另一方,而且需要”多的比例或份額“達成一定的程度。

簡單說,打個比方,日過瓜子網的市場份額是30%,人人車是28%,雖然,瓜子網的市場份額多於人人車,但是,雙方僅相差“2個百分點”的差距,遠遠達不到“遙遙領先”的程度。

對此,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遙遙領先”的宣傳語,至少應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對位次的事實描述,即處於相對範圍內排名第一的位次;二是幅度的事實描述,即在排位領先的基礎上,還處於大幅度超過的狀態,因此,在廣告宣傳語中使用“遙遙領先”必須同時包含這兩種事實基礎。

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瓜子二手車搬起石頭砸自己腳,“遙遙領先”的依據或來源被否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據瞭解,在“根據電子商務協會統計,瓜子二手車直賣網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國二手車市場的成交量排名遙遙領先”“根據電子商務協會統計,瓜子二手車直賣網2017年上半年在中國二手車市場的成交量排名遙遙領先”等兩句宣傳語,瓜子二手車標註了廣告語的依據和來源,即“根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統計”

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顯然,由於瓜子二手車所謂“遙遙領先”的依據或證據並不存在,使得法院雖未開庭審理,已經可以推定瓜子二手車沒有充分證據或依據證明自身成交量真的“遙遙領先”,而這也是法院裁定其停止使用此類用語進行宣傳的關鍵所在。

對動態變化的交易量籠統地使用靜態性絕對性表述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責令瓜子下架虛假宣傳廣告,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如何解讀?

所謂籠統表述的廣告語,指的是在沒有指出成交量的統計數據來源依據與相應統計時段的情況下,籠統地表述成交量處於某一狀態。

對此,法院裁定認為,即使存在“遙遙領先”的成交量狀態也是在一定時段的特定地域或領域空間範圍內的特定存在,因此在缺乏特定統計時段的特定統計地域或領域的統計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動態變化的交易量情況籠統地使用“遙遙領先”的靜態性絕對性表述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據悉,在聽證中,瓜子二手車提交了若干調查報告、分析報告及獲獎證書等證明其廣告宣傳有事實依據,但是從前述籠統的、絕對的、最高級的廣告宣傳表述中,並不能看出這種表述的具體依據來自於在聽證中提交的若干依據。

對此,法院裁定認為,即使來自於這些所謂的依據,結合被申請人提交的現有證據,目前也並沒有權威機構針對C2C模式下二手車交易量發佈全國全行業全樣本的成交量統計數據,作為其籠統地宣稱成交量“全國遙遙領先”或“遙遙領先”的排名位次和領先幅度同時具備的事實依據。

因此,法院認為,瓜子二手車有關“遙遙領先”等訴爭廣告宣傳語目前尚無充分事實依據,涉嫌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文章主要內容來自鈦媒體,作者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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