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記者問: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 促進司法理性公正權威

答记者问: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促进司法理性公正权威

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

促進司法理性公正權威

【問1】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有何重要意義?

《意見》作為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文件,必將在以下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

一是進一步提高司法產品質量。裁判文書的主體部分是審查判斷證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釋法說理性增強,必然會帶來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


二是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過釋法說理的繁簡分流,簡式裁判文書的適用,簡單案件的簡化說理,必然會節省法官辦理相對簡單案件的時間,同時確保相對多的時間來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提高整體的司法效率。


三是進一步促進司法公開。司法公開是一面鏡子,是一塊試金石,更是一縷陽光。《意見》強調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公開、裁判文書釋法如實反映庭審過程,必將在既往形式化公開的基礎上促進司法的實質化公開邁上新臺階。


四是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是人民法院從內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壓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問2】《意見》對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提出了哪些規律性要求?

【回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訴訟活動的重要一環,《意見》從立足司法規律出發,著重從以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恪守五項原則,即合法性原則、正當性原則、層次性原則、針對性原則和繁簡適度原則(第三條)。


二是合理界定裁判文書說理的內容範圍,即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第二條)。


三是科學劃分裁判文書說理的類型,即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事實說理、適用法律說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權說理,並以問題為導向,重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的規範要求(第四至七條)。


四是準確把握裁判文書製作的規範化和個性化的有機統一(第十一至十五條)。


五是科學構建符合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律的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第十八條)。

【問3】《意見》對防止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有何舉措?

【回答】裁判文書屬於國家法律公文的範疇,具有法律和寫作的雙重屬性,“法律屬性”內在地要求相對統一性和規範化,而“寫作屬性”少不了靈活性和個性化。《意見》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一是裁判文書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系列文書樣式的技術規範標準;


二是裁判文書說理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三是裁判文書說理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語言;


四是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精煉。

同時,為了避免過去實踐中存在的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現象,《意見》又作了系列靈活性規定,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個性化提供指引,具體包括:

一是根據案件情況,法官可以合理調整裁判文書樣式中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第十一條);


二是法官可以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類輔助論據來論證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條);


三是為便於說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採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例如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複雜的,採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採用附圖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條);


四是

法官必要時可以採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同時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

【問4】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如何配合訴訟程序進行繁簡分流?

【回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提出,“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對調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通過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機制分流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簡化工作流程,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完善行政案件繁簡分流機制”。裁判文書的製作屬於訴訟過程的終端環節,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自然會要求簡式要式裁判文書並存、說理繁簡適度有別。

《意見》從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要求出發,

一是提出裁判文書說理要堅持繁簡適度原則,即“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二是分別詳細列舉了“應當加強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包括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一併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第八條);以及“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具體包括: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第九條),從而為法官提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問5】《意見》對激勵法官願說理、會說理、說好理作出哪些指導?

【回答】無論是學術界的學理研究還是實務界的實證分析,均表明我國當下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依然存在“不願說理”“不會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意見》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這些重點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重從以下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

一是從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價值功能、具體內容、基本遵循等方面提出總則性的要求和指導;


二是從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事實說理、適用法律說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權說理等方面存在的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的規範和指導;


三是從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繁簡分流、適用文書樣式、援引規範性文件、運用輔助論據、運用附件表達方式、運用語言和修辭方法等方面進行規範化和個性化的指導;



五是科學構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配套機制,包括指引機制(第十六條)、考核機制(第十七條)、評估、評價機制(第十八條)、評查、監督機制(第十九條),為法官裁判文書說理提供“願說理”“敢說理”“善說理”“說好理”的良好環境。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在落實《意見》過程中,還可以積極探索其他配套機制,例如,法律保障機制、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培訓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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