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不動產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規定以下權利必須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於2015年3月在我國有效實施,各地也陸續頒發了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在城裡的不動產呢主要體現在房產類,因其比較單一,故不動產登記採用“一證一權”。而在農村的不動產權範圍比較廣,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所以農村的不動產登記採用“一權多證”。


農村不動產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規定以下權利必須登記

不動產權利是不動產登記的對象。為了讓農村村民(不動產權利人)明確知道有哪些不動產權利需要進行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種類共計有10種:  
農村不動產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規定以下權利必須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應原頒發有《集體土地所有證》;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對應原頒發有《房屋所有證》;

3,森林、林木所有權,對應原頒發有《林權證》;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應原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5,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應原頒發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6,宅基地使用權,對應原頒發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

7,海域使用權,對應原頒發的《海域使用證》; 

8,地役權,在《物權法》中規定的一種權利;

9,抵押權,在擔保法中規定的一種權利;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這為以後增加其他權利時作預留。

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了五年的過渡期,所以現在農村土地確權時還是同樣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五年過渡期後,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將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之中。


農村不動產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規定以下權利必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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