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加班,但員工因身體不適沒有參與,是否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
楊某在服裝廠上班。
一天,服裝廠因生產任務緊急,決定讓職工加班2小時。
然而楊某因感冒發燒,向領導請假但未獲批准,也並沒有參與加班。
幾天後,服裝廠對楊某作出如下處罰:
- 扣發當月工資,停職20天,並向廠裡寫書面檢查。
楊某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
楊某不參與加班的理由成立。
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條件下進行。
楊某因身體不適向公司請假時,領導應當批准。
此外,職工的勞動權應得到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停職處分,職工的工資也不能隨意扣除。
因此服裝廠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定,侵犯了職工勞動權及工資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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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裁決服裝廠補發楊某當月全部工資,並向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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