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舉報公司被降職為大副 起訴獲100萬美金賠償 公司上訴被駁回

船長舉報公司被降職為大副 起訴獲100萬美金賠償 公司上訴被駁回

一船長因安全問題舉報公司獲賠超百萬美金,公司起訴被駁回。

美國聯邦最高勞動組織近日就一起因一名船長向監管機關舉報航運公司存在安全問題而被公司解僱的案件中,對於船長的做法表示了支持。

該案例反映出,在現代航運業內,即使是在歐美這樣所謂的發達國家,航運強國,公司政策的制定、實施與實際工作於船上的船長/海員們在現實工作之間仍然存在一些脫節。

這是非常有意義的案例,信德海事網將在本文中對該案件的前因後果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2016年,曾經供職於Horizon Lines(注,該公司2015年已被Matson收購)的一名名叫John Loftus的船長由於在2013年其在船(Horizon Lines旗下的Horizon Trader輪)工作期間因向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以及作為其委託驗船機構的美國船級社American Bureau ofShipping(以下簡稱ABS),舉報了公司有違反安全的規定而被公司突然撤職,隨後Loftus船長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隨後法院做出了該公司向Loftus船長賠償100萬美金的判決!

隨後,Horizon Lines對該起判決進行了上訴。

船長舉報公司被降職為大副 起訴獲100萬美金賠償 公司上訴被駁回

上個月24日(5月),美國勞工部 US Department of Labor (DOL) 駁回了Horizon Lines提出的對上文所述法院前年做出的對船長的有利判決結果進行復核上訴的請求。

2013年,Loftus船長就向美國勞工部DOL旗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投訴,聲稱自己在作為集裝箱船舶Horizon Trader輪(1973年建造, 2,300-teu )船長時因為安全原因向美國海岸警衛隊US Coast Guard (USCG) 以及美國船級社ABS舉報了該船的不安全狀況而遭到該公司的不合理解職,違反了美國聯邦勞動法旗下的海員保護法案Seaman’s Protection Act (SPA)中的相關規定。

起初,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拒絕了Loftus船長的該項投訴,但是美國勞工部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批准了Loftus船長對他的案件進行正式聽證的請求。隨後在2016年進行的一場為期3天的聽證會後, ALJ支持了Loftus船長所提出的請求,Horizon Lines需向Loftus船長賠償100萬美金,包括:$655,000的欠薪以及按天計算的利息,$225,000懲罰性賠償,$10,000精神損失費,超過$200,000的律師費用及其他開銷。($655,000 in back wages and interest, $225,000 in punitive damages, $10,000 for emotional distress and more than $200,000 in legal costs.)

船長舉報公司被降職為大副 起訴獲100萬美金賠償 公司上訴被駁回

根據美國勞動部行政審查委員會Labor Department’s Administrative Review Board(ARB)的背景資料,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該事件的始末。

早在2011年10月,Loftus就其所在船舶上幾個電控箱起火後就向公司多次提交了設備問題報告希望能引起公司的注意,但最終都證明是徒勞的。在USCG檢查後,Horizon Lines才移除並更換了這一有問題的電控箱。

2012年8月,Loftus再次向公司發了一封郵件,認為船上存在13處違反公司規定以及USCG相應要求的地方,隨後公司派代表接見了他,根據ARB資料顯示,“Loftus向公司管理人員表示,如果公司不主動向美國海岸警衛隊或則ABS如實彙報船上的不安全狀況,他將主動與USCG或ABS聯繫。”隨後,Horizon的確聯繫了ABS,而ABS告知該公司需要在30天內對相應不安全項完成整改。

但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2013年2月,Loftus船長再次向ABS就該船的不安全狀況表達了關心,並在隨後的檢查中對檢察官表示,“為什麼ABS能夠允許Trader輪在有這麼多不安全的條件下開航。”

在支持ALJ的判決中,ARB指出,根據相關證據表明,Horizon公司在船長向主管機關表達了他的安全擔憂後對其表現出了敵對的態度。

比如: 2012年Horizon的副總裁 vice president曾兩次試圖阻止Loftus船長就不安全事項進行報告, 但沒有成功,因為這位高管曾被一位同事建議,這樣做“將是不恰當的,因為Horizon的內部政策鼓勵員工報告安全問題。”

2013年5月,Loftus船長接到公司管理層通知,降職擔任該輪“替班大副”,因為該船長在安排本船工作期間缺乏良好的判斷 “lack of good judgment”,導致該船大副工作期間摔傷。

ARB表示,Horizon的這種行為對船長來說已經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解僱constructive discharge,這是違反海員保護法案SPA相關規定的,因為,“對於Loftus來說,作為大副,該船以後幾乎不可能有效地運作,因為這個位置不僅比船長需要更多的體力勞動,並且還將得不到其他船員的尊重。”這實際上對一個理性的人來說,是一種逼迫其主動辭職的方式。

根據美國海員保護法案( Seaman’s ProtectionAct 簡稱SPA),Loftus享有檢舉揭發後免於收到報復的權利,就如同美國鐵路工人依照 聯邦鐵路安全法案Federal Rail SafetyAct享受相應權利一樣,另外 Horizon Lines也無法提供任何正當的理由和證據證明該船長理應被解職。

此外,ALJ還指出,航運業非常的小,消息傳遞也非常的快。防止了航運公司可能存在的故意暗示並阻止海員對於船舶存在不安全項的報告行為的產生。

由於此種由於海員向有關部門舉報公司遭受到報復的情況可以說存在一定的普遍性,而根據SPA以前也從未成功處理過類似案例,所以該案件的判罰可以說是具有里程碑似的意義,代表著海員遭受恐嚇以及威脅的所謂的潛規則將逐漸不會被允許。

Horizon被給予30天的時間來回應DOL在5月24日做出的決定。

JOHN LOFTUS船長個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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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 going career spanning 43 years with 34 years at sea. Dual license graduate USMMA. USCG Master License, steam & motor vessels, any gross tons, oceans, since 1977. USCG 3rd Engineer License, steam & motor vessels any shaft horsepower. Chief Mate or Master work experience on break bulk, LASH, tankers, and containerships. Have been to over 100 countries, and circumnavigated the globe. Understand ISM, SOLAS, USCG, CFR Regulations. As Ship's Master, responsible for crew of 26 - 32, ship and cargo value of over quarter billion dollars, payroll of over $170,000 per month, fuel $1.4 million per month, safe navigation, and general seaworthiness of vessel. First successful United States litigation, as a Deep Sea Master, under the "Seaman's Protective Act". Interested in promoting Maritim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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