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卻犯了罪?說說你不知道的事兒

拾金不昧,却犯了罪?说说你不知道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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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不留名,但得留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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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交到警察叔叔的手裡邊…”兒時曾經傳唱的歌謠,小學生語文課本里讚揚的“做好事不留名”的美德故事…而今,有人撿到失物竟主動索要報酬,這似乎與我們想象中的“活雷鋒”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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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王先生乘坐一輛出租車到公園附近下車時,發現剛買的iPhone手機丟了,情急之下報了警,通過派出所調看監控才發現手機被的哥白師傅撿走,而且沒有主動歸還。經過聯繫,對方承認撿到手機,但條件是要給好處費,開價1000元,給錢就給手機。王先生說:“手機本身雖然不值錢,但裡面存的電話等信息丟失了很麻煩,只是1000元實在太多了。”經過雙方協商,王先生以500元的報酬拿回了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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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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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案例中的開價1000元和報酬500元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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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歸還和敲詐勒索僅有一步之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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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撿到的遺失物應當返還給失主,但索酬應不超過保管歸還所產生的費用,向失主索要較高的賠償費,輕者構成侵佔,而遺失物價值較大時則構成侵佔罪。不過,拾得人可以就保管、交還遺失物當中產生的保管費、運輸費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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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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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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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好事變壞事

隨著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人們丟失物品的幾率大為增加,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懸賞時承諾的酬金。倘若有人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結果的不同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換言之,“有償歸還”一旦越過紅線,好事就很可能變成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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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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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拾金不昧彰顯了人性之善,閃耀著道德光芒。古人云:志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食嗟來之食,況拾遺求利以汙其行乎!不貪不義之財,是對良心的考驗,對文明的考驗,也是對公民個人品質和社會責任感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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