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再次酒駕”?伴隨終生嗎?撫州交警以案說法,解疑釋惑!

問題一:什麼是“再次酒駕”?“再次酒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問題二:再次酒駕有時間、地域限制嗎? 飲酒駕駛一旦被查處,在交通管理信息平臺記錄的違法行為將伴隨駕駛人終生,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後,不分何時何地,不管間隔多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均屬於再次酒駕。

何為“再次酒駕”?伴隨終生嗎?撫州交警以案說法,解疑釋惑!

[​案例] 再次酒駕,一錯再錯進"鐵窗"!!!撫州交警二大隊查處一起再次酒駕案 

酒駕被處罰一次通常就應該吸取教訓、痛定思痛、痛改前非。可曾經因酒駕被查處過的王某不能引以為戒,繼續挺而走險,近日,因再次酒駕被民警查獲,5月9日被送進拘留所,執行扣留10日的行政處罰。

2018年3月30日零晨1時,王某(男,22歲, 撫州市臨川區溫泉鎮車田村王家組人)吃完夜宵後駕駛贛FD32xx小型轎車回撫州時,途經上頓渡鎮臨川大道與廣場西路口被特巡警支隊上頓渡防區民警攔下後檢查,因涉嫌酒後駕駛被移交撫州交警二大隊接受處理。 當晚,交警二大隊民警及時將其帶回交警大隊進行酒精檢測,其也自稱只喝了兩瓶啤酒。經檢測,駕駛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7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過調查取證,民警發現,2018年3月8日20時,駕駛人王某在撫州市金巢大道鳳凰廣場路口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撫州交警一大隊民警當場查獲,雖已經處理完畢但卻還是沒吸取教訓,相隔不到一個月仍鋌而走險,再次酒後駕車。5月9日,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之一般程序規定,王某在充分享有和行使權益之後來到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接受處理,且已被送至拘留所依法行政拘留,並還將面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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