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又見彩禮糾紛案!小30多歲的女友劈腿,他庭審中仍表示願意結婚……

「以案说法」又见彩礼纠纷案!小30多岁的女友劈腿,他庭审中仍表示愿意结婚……

與“返還彩禮”有關的新聞,

總會成為網友熱議的焦點。

以下這個案例,

男方起訴“悔婚”女方後,

仍在庭審中明確表示:

“希望與被告結婚。”

你們怎麼看?

「以案说法」又见彩礼纠纷案!小30多岁的女友劈腿,他庭审中仍表示愿意结婚……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判決支持了原告返還彩禮的訴請,同時酌定原告補償被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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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簿公堂一方稱婚約 一方稱“包養”

早在2010年,大勇與小薇相識。儘管雙方年齡相差30多歲,但在大勇的追求下,二人很快發展成為戀人。2011年,雙方在海南旅行拍攝婚紗照。2013年初,大勇支付70餘萬元首付款,購買了一套位於蘇州高新區的精裝修房產,房屋登記在小薇一個人的名下。搬進新房後,他們舉行了婚禮,並在一起生活。之後不久,雙方又在上海拍攝婚紗照,並將其裝飾在新房屋中。

“我們戀愛期間感情挺好的,是她提出買套房作為彩禮就結婚,我就拿出了所有積蓄,結果她一再推託就是不肯領證。”大勇在庭審時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地做生意,長期兩地跑。到了2017年3月,被告發信息通知原告其要與他人結婚,要求以後不要再聯繫。現被告繼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

原告認為現被告已要求與原告解除婚約,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即涉案房屋。小薇則辯稱,她與大勇之間是原告包養被告,不存在所謂的婚約和彩禮,因為原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寧願買房來安定被告。被告也是不願繼續與原告這樣的關係,才提出與原告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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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告仍表明希望結婚,被告拒絕

法院另查明,大勇確實有過一段婚姻。他與案外人李某於1983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後雙方於2007年3月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庭審中,原、被告均陳述兩人目前處於未婚狀態。經申請,法院還傳喚證人吳某到庭作證。證人陳述了他跟原告大勇是朋友關係,2010年開始,被告小薇便經常和原告一起參加他們朋友之間的聚會,兩人是戀愛關係,也聽大勇提過要買房結婚,因買房缺錢,大勇還單獨找其商量借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有締結婚約的意願,原告為被告購買房屋是否為彩禮性質。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自2010年相識至今近8年時間,認識之初,原告明確向被告表示好感並追求被告希望發展成為戀人,後被告經常與原告一起出席朋友聚會,雙方還曾於2011年、2013年兩次拍攝婚紗照,原告為被告購買房屋、償還貸款,也曾與被告共同生活在購買的這套房屋中,且該房屋中也陳設著原、被告的婚紗照,家居用品上也有婚慶的佈置元素。

庭審中,原告仍然明確表示希望與被告結婚,被告明確表示拒絕。根據雙方相識、同居、拍攝婚紗照、原告自身在蘇州尚無購房等實際情況,法院認為,雙方在相識之後確有結婚的意願與準備,原告以結婚為目的為被告購買的房屋性質屬於彩禮。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法院予以支持

連線法官

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雙方在相識後確有結婚的意願與準備,原告以結婚為目的為被告購買的房屋性質屬於彩禮。考慮到原、被告相識戀愛數年被告對於涉案房屋亦有還貸等貢獻,酌定原告補償被告20萬元。

關於被告主張原、被告是包養關係,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與被告相處期間,原告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或存在其他婚姻法上規定的違法情形,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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