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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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和看守所雖然都是暫時關押人犯的場所,但是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機構,並且所承擔的社會職能也不相同。下面,我就從地位和職能兩個方面來簡單介紹它們的本質區別。

一、地位

拘留所是公安機關的職能部門,直接受公安機關的管理,因此拘留所一般設置在派出所內部或者距離派出所不遠的地方。

而看守所雖然也收到公安機關的管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設置在專門的地方,並且內部管理秩序非常嚴格,安全係數較高。

二、職能

拘留所主要關押那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卻又尚未構成犯罪,被公安機關處於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分子。我們知道,行政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5天,因此,被關押在拘留所的最長時間就是15天。另外,被法院處以司法拘留的人也是關押在拘留所。

而看守所是關押涉嫌構成犯罪而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分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判決以後,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也會繼續關押在看守所,而不會移送到監獄。被關押在看守所,少則幾天、幾十天,多則幾個月,因此一旦進去了就要做好長住的思想準備。

以上就是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核心區別,希望已經給大家解釋清楚了。


冰焰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羈押機關:看守所關押人,是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員,本質屬性沒有發生變化,是公民身份;拘留所羈押人是違犯和涉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人,屬於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條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拘留所和看守所關押人:審批程序和關押期限有區別。

一,拘留所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公安派出所把違犯《治安管理處罰》者,有關證據和材料成文後,報請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就完成關押手續;地方法院批准的違法但又不夠審判條件的民事調解人,符合司法拘留人員。拘留所關押時間最長20天。

二,看守所關押人員,大多是刑警隊辦案的涉案嫌疑人;派出所送去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預審,如果不符合關押條件,3-4天就要放人;檢察院辦案的有必要關押的嫌疑人。

看守所關押人,大多符合批捕條件。如果公安機關偵察期限內,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最長關押37天就要辦理釋放手續;1,無罪釋放;2,取保候審。

拘留所和看守所接受和管理區別太大。

一,拘留所接受派出所和法院持批准拘留文書,把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1,簡單的身體檢查,主要看有無外傷,照相,提取指紋,簽字完成手續。2,搜查違禁品不很嚴格,沒有金屬物品,手機和不該帶入的物品上繳保存。關押人就可以進去了,數日子等著回家。

二,送往看守所的人,可能讓你一生難忘吧!先聽聽被關押的心聲:一進監室心驚肉跳;二扇牢門一大一小;三頓牢飯頓頓不飽;四面高牆外加崗哨;五湖四海不請自到;六親不認只認管教;七情六慾統統忘掉;八項監規牢牢記住;究竟什麼讓我坐牢;實實在在莫名其妙。

看守所接受羈押者:首先,嚴格的身體檢查,有傳染病的堅決不要;重病患者一般也不接受,除非罪大惡極者;金屬物品一概沒收,現金上賬登記,皮帶,皮鞋上繳。送入監室一般“剃頭”(就是要犯人知道這是啥地界),明白你的身份已經轉換了。

三,拘留所管理比較鬆散,也沒有特多規矩。隊長們在監控室裡看著,一般有同行管理日常生活。可以買外賣,不準喝酒,抽菸可以。能給外面打電話,等等。幾天時間一晃就過了。一般早晨報數就是點名一次。

看守所有些度日如年的味道。特別是第一次關押者,心理素質不太好者更難熬。一切軍事化的管理,比如點名報告“到”,就這一聲要乾脆利落外加響亮。按時作息,按規矩行動。號室裡有“大哥”管理,雖然禁止體罰,可裡面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是傳統也有改進。八項監規,監室“天規”都要遵守。要不然,給你穿個“小鞋”,受不了呀!

總之,拘留所和看守所大大的不同,區別很大。還有什麼區別留言共享!——何由之


何由之

首先,看守所和監獄都有關押犯人的職責。

一般違法未判決的,或者短期拘留的關押在看守所。

也有犯罪嫌疑人由於案件複雜,涉及重大犯罪,又證據不明確的在看守所關押幾年的也不少見.

相對來說監獄的職責就比較明確。通常關押刑期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人員。但是監獄關押人員一定是已經執行宣判的!

簡單來說,看守所是關押犯罪嫌疑人。而監獄則是關押犯人!

舉例說明一下

1:a君涉嫌殺人,嫌疑重大,但是沒有直接證據。一般會滯留案件調查。時間長短不一。這段時間是關押在看守所。

2:b君犯搶劫罪,已近宣判刑期5年。那麼除去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其餘刑期則移送監獄服刑。

3:c君犯偷竊罪,已經宣判1年5個月,但從批捕開始在看守所已經關押8個月。那剩餘刑期不足一年。則繼續在看守所關押。


怒吼的羊

一、看守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拘留所: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的制裁, 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天,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礙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該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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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公安

現在每個縣或者區多有看守所,其實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地方多在一個地方統稱叫看守所,只是裡面就按照規定多分開管理了,刑事拘留裡面分級關押,有剛剛進去的犯罪嫌疑人還沒有逮捕,有夠不上刑事處罰的已經關二十多天即將要釋放的,有關押等著取保候審的,有的已經逮捕,等著檢察院偵查和起訴,或者等著法院判決,也有的已經判決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犯緩期執行的,多等著送到相關服刑監獄,比較特別嚴重的是判決死刑犯立即執行的等著最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審理,一旦維持原判,就會下達判決書,擇日就會拉會槍斃了,還有法院判決刑時間比較短的也留在看守所裡面執行服刑了,如果法院判決緩刑的和拘役的要將他們放到戶籍所在地社區矯正中心進行社區矯正,,總的來說,刑事拘留裡面情況複雜,,而治安拘留就相對來說,簡單多了,一般就是3天,5天,7天10天,15天這樣幾種拘留天數,屬於行政處罰,


再苦再難也要走下去

簡單點說吧,,進拘留所基本屬於治安案件範疇,最多也就十五天就出來了,心態放好當體驗生活唄,,進看守所你的身份屬於犯罪嫌疑人,屬於刑事案件了哦,等待公,檢,法,的偵查,起訴,審判。如果最後結果不是緩刑的話,餘刑超過一年,那麼監獄在向你招手,,總的一句話,進去容易出來難呀,,願一切安好,如果是最壞的結局,心態放好當體驗生活唄。畢竟就算你要死要活,接受不接受。監獄有句話叫,沒有解釋只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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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羈押代押刑事犯罪下嫌疑人的地方,從看守所出去的1.去監獄服刑2.執行死刑3.取保候審4.無罪釋放5.刑滿釋放。其中取保候審的只是暫時獲得自由,不代表無罪。

拘留所全程行政拘留所,是關押違法嫌疑人的地方,往往治安拘留結束,也就代表一個行政案件的結束。


安先生的歷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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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拘留所羈押的是被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羈押期限屆滿一般都予以釋放。

看守所羈押的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後未生效的被告人或已判決生效但刑期較短的已決犯,走的是刑事訴訟程序。

進拘留所不可怕,但就怕出了拘留所又進看守所,這是違法向犯罪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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