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之下的高送轉預期股票池!

4月4日晚間,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出臺《上市公司高送轉 (或高比例送轉股份)信息披露指引》的徵求意見稿。這是繼2015年10月上交所發佈《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格式指引》,以及2016年2月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轉方案的公告格式》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高送轉這一概念炒作行為,以及背後隱藏的信息合謀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又一次制度性全面“硬約束”。

新規亮點:

1、兩個交易所《高送轉指引》的共同之處在於,上市公司送轉股的比例,都應與公司淨利潤增長、淨資產增長以及業績穩定性掛鉤,業績不達標公司的高送轉行為將受到限制。

2、都將上市公司高送轉方案的披露時間與董監高人員限售股解禁、重要股東減持股份等嚴格掛鉤,以杜絕利用高送轉“利好”拉抬股價、對沖限售股解禁壓力等可能最終導致中小投資者被“割韭菜”等違規行為。

3、《高送轉指引》並沒有“一刀切”,而是充分考慮了業績良好公司擴張股本、增強市場流動性等實際需求,為上市公司正常送轉股份預留了制度空間。

4、交易所對高送轉的具體標準有了明確定義:主板10送轉5以上,中小板10送轉8以上,創業板10送轉10以上。

依據新規,三者觸發其一,允許高送轉

1、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的,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應當持續增長,且每股送轉比例不得高於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這意味著,要10送轉5的,必須連續兩年複合增長率超過50%。

2、上市公司報告期內實施再融資、併購重組 導致淨資產有較大變化,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淨利潤增速規定的限制,但不得高於上市公司報告期末淨資產較之於期初淨資產的增長率。

3、上市公司最近兩年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上市公司認為確有必要提出高送轉方案的,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前兩種規定的限制,但應當充分披露高送轉方案的主要考慮及其合理性,向投資者揭示風險,且其送轉後每股收益不得低於0.5元。

同時交易所設置了禁止條件,觸發任何一條禁止高送轉

1、最近一個報告期淨利潤或預計淨利潤為負值、淨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轉後每股收益低於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2、上市公司提議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股東)在前3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後3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3、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屆滿前後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高送轉必要條件:

最近一報告期淨利潤>0,淨利潤同比>-50%,送轉後每股收益>0.2(按最低10送5算,年報 每股收益>0.3,下面一季報數據初步篩選用了0.1).

前後3個月不存在減持情形或計劃

前後3個月不存在限售解禁。

充分不必要條件:

1,要10送轉5的,必須連續兩年複合增長率超過50%。

加入,流通股本小於1億,初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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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0送5,必須滿足2年複合增長率達到50%,複合增長率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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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充分不必要條件選出的股票池:

300723 603659 002925 603260

2,報告期再融資,重組情況,這個符合條件非常少,略過。

3,上市公司最近兩年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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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已經發布高送轉的,以及不滿足3個必要條件的,剩下 603444 ,吉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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