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運動員的轉會費是怎麼分配的?

楊教授說球

其一是“賣方俱樂部”,他們將得到轉會費的大部分。不過如果認為賣方將得到全額轉會費,這是錯誤的,因為轉會費還將由其他三方瓜分。

其二是“經紀人”,過去的“10%先生”們會獲得轉會費的5%-10%作為佣金,近年一些強勢經紀人比如萊奧拉、門德斯,通過高額佣金條款、兩頭收佣金的方式,能拿到更多。幾個例子:上季貝爾轉會皇馬,經紀人就拿到了1195萬歐元的佣金;《太陽報》公佈,2009年-2013年5年,英超各隊支付的經紀人佣金總數達到5.34億英鎊。

其三,是“青訓培養費”,FIFA規定,球員轉會時,他在青少年時期(12-15歲)的球隊會得到1%-5%的轉會費作為青訓培養費,舉個例子,馬塔從瓦倫西亞轉會切爾西時,皇馬得到了53萬歐元。其四是球員得到一部分。這部分最為複雜,通常轉會中,球員會得到四種收入:前東家買斷“忠誠獎金”的資金;據合同規定的“轉會費分成”條款;肖像權變更的收入;新東家提供的簽字費,這四種收入中的前三個部分,都有可能直接從球員轉會費中來出,例子就是2006年國米1300萬歐元賣掉馬丁斯時,球員根據轉會利潤分成、忠誠獎條款,得到了其中285萬歐元。

上述的分配方案是“通常意義”上,但實際操作中,轉會費分配的方式常常更為複雜。有三種特別情況,第一種就是TPO條款(既第三方所有權),這比較多的體現在南美球員方面。比如內馬爾轉會案中,內馬爾父子成立的公司由於掌握了內馬爾過半的所有權,因此他們得到了4000萬歐元左右的轉會費;再比如特維斯交易中,霍拉布欽的投資公司掌握了特維斯的大半所有權,因此曼聯支付的轉會費只有一小部分歸屬球員前東家,大部分歸屬投資公司。玩轉TPO條款的經紀人中就有門德斯,他的Gestufute經紀人公司目前有77名客戶,總價值6.97億歐元,其中30人以上的球員,一部分TPO歸屬門德斯,一旦有轉會,門德斯除了得到佣金外,還將得到相當的轉會費分成。舉例,貝900萬歐加盟曼聯的交易,門德斯得到340萬歐元,其中佣金部分只有90萬,剩餘資金都是TPO條款帶來。

另一種特殊情況是共同擁有,在意甲較多,一名球員歸屬兩傢俱樂部,此時第三方出價收購,要分別同兩傢俱樂部洽談50%所有權,可能出現同樣所有權價格截然不同的例子。多特蒙德買斷伊莫比萊——後者歸尤文 、都靈共有——這筆買賣一共出了多少錢?主流報道有三個版本:1850萬歐元、1940萬歐元、2050萬歐元,會有三個版本,就是因為轉會費被兩家球會瓜分後產生了諸多問題所致。再比如2010年夏季,尤文1550萬歐元買斷博努奇,後者當時是熱那亞、巴里共有的球員,但熱那亞獲得的轉會費是巴里的2倍多。

還有其他情況,比如二次轉會收益條款,例如國米出售博努奇給熱那亞時保留了“球員二次轉會利潤獲得”條款,因此當博努奇轉會尤文圖斯 時,斑馬軍出的一部分資金也落入國米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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