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醒」這些不能在朋友圈賣,否則……

案例一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案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於2017年8月18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機構認定,涉案的10種產品均屬藥品,且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號、醫藥產品註冊證號,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應按假藥論處。由於銷售金額特別巨大,而其中部分藥品屬於注射劑,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2017年11月2日,柯橋法院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900萬元。

之後被告人田某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對本案各項情節和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綜合考慮後,依法調整了對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

案例二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

據瞭解,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併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

案例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

日前,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六

經訊問,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來,通過銷售假冒名牌商品獲利約8萬多元。夫妻倆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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