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犯罪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嗎?

環境汙染犯罪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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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僱傭白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平谷區大華山鎮東辛撞村北河套內,使用鉤機、十輪貨車等工具非法開採砂石進行銷售。經鑑定:建築用砂礦資源儲蓄量17627立方米,含砂量20%,價值528810元;查扣砂石35立方米,含砂量20%,價值1050元,價值共計人民幣529860元。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非法開採砂石,既是盜取國家資源的行為,同時也將破壞土地資源和水生態環境,影響河道排洪洩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採砂坑造成摔傷、溺水等安全事故,給區域社會和諧穩定帶來重大隱患。檢察官提醒,切莫貪圖眼前利益,就地取“財”,維護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壞,不僅會危及河道蓄洪安全,從長遠看也將遺禍子孫後代。

環境汙染犯罪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嗎?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羅某明知某河處於禁漁期,仍攜帶蓄電池組、逆變器、塑料小船等工具至該河下方水域,在鏈接蓄電池和逆變器後,通過逆變器產生強大電壓、電流脈衝的方式電擊捕撈水產品。當時22時許,警方將正在進行電捕魚的被告人羅某抓獲,當場查扣前述捕魚工具及羅某捕獲的鯽魚、鯉魚共計37公斤。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機械儀器研究所檢測實驗室檢驗,查扣的電磁波高頻逆變器的輸出峰值在852.5V和1485V之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具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該案例來自於網絡)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處於禁漁期,仍使用禁用的電捕魚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且嚴重危害水產資源的留存和發展,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方法更有可能會威脅到涉水人員的人身安全。檢察官特別提醒大家,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捕魚,關注法律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切莫心存僥倖心理,不管是“偷腥”還是貪財,一旦觸碰法律的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北京市農業局關於劃定禁漁區、禁漁期的通告》規定:

一、 官廳水庫(北京界內)每年4月15日至8月31日實施禁漁;

二、 海子水庫、密雲水庫、懷柔水庫、潮白河順義段(牛欄山閘至河南村閘)和減河每年4月1日至9月24日實施禁漁;

三、 密雲水庫內湖全年實施禁漁。

《北京市農業局 河北省農業廳關於官廳水庫禁漁期的通告》決定自2016年起調整官廳水庫禁漁期:

一、 禁漁範圍:官廳水庫;

二、 禁漁時間:每年4月1日至8月15日;

三、 禁漁要求:禁漁期間,禁止所有漁業捕撈作業;

四、 禁漁期內,漁業捕撈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禁漁期規定,禁止一切捕撈作業。違反本通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理。

環境汙染犯罪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嗎?

【汙染環境罪】

2018年3月14日,平谷區南獨樂河鎮政府召集環保局、公安分局等行政機關對該鎮一金屬電泳、噴塑加工點進行檢查。經聯合執法檢查,該加工點在加工電泳過程中,將清洗電泳零件後的汙水未經任何環保處理直接通過清洗池由非法排汙口排放。經環保檢測,其非法排放的汙水中含有毒物質,其中,總鋅濃度為0.03mg/L、六價鉻濃度為0.010mg/L。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提請我院批准逮捕,目前,我院已依法審查並提起訴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檢察官說法

汙染環境犯罪行為歷來是檢察機關嚴厲打擊的重點,檢察官提醒有關企業和個人,每個公民都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企業家與經營者,應嚴守法律底線,積極加大治汙投入,切不能利慾薰心、心存僥倖。任何無視法律法規、逃避監管汙染環境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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