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游犯罪數罪併罰不宜適用緩刑

 【案情】

  【分歧】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陳某、楊某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後能否適用緩刑。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適用緩刑。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適用緩刑。

  【評析】

  司法實踐中,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僅從單一犯罪適用條件上考慮,可能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但結合刑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適用主要應具備刑種條件、實質條件和排除條件,而上下游犯罪數罪併罰具有一定特殊性,對於該類型犯罪應綜合考慮數罪的邏輯關係及整體適用緩刑所形成的判決導向。為此,對於該案爭議,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上下游連續犯罪反映社會危害性較大。司法實踐中,犯罪情節主要考慮犯罪動機、主觀犯意是否過失、犯罪形態抑或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悔罪表現主要考慮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等。

  上下游犯罪因果聯繫反映主觀故意嚴重。本案中,上游犯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與下游犯罪妨害作證罪,構成事實上的因果聯繫,前罪客觀上致使被告人陳某、楊某逃避刑事責任繼而犯新罪。在該特定情形下,兩項犯罪行為之間構成充分不必要的聯繫。因此,從主觀要件和過錯程度上反映被告人陳某、楊某主觀故意嚴重,不具有悔罪表現,不符合緩刑適用法定條件。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楊某兩項犯罪行為如果割裂開考慮,很可能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但事實上卻形成不良社會導向,導致罪刑不相適應的現象。司法實踐中,刑罰的適用一定程度上也取決於犯罪態勢的發展變化,即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適用緩刑亦要考慮犯罪行為之間的邏輯關係和判決的社會效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楊某依法不適用緩刑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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