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務員制度或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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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日,中央和國務…院發佈《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第五項第20條提出,要“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

其中一句話,具有非凡意義: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自2007年開始,就一直在全國兩會上呼籲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

2017年3月的兩會上,中國教育學會名譽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顧明遠再次聯合多位代表提出相同建議。

聯繫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小學教師社會地位與經濟地位每況愈下,已經給教師隊伍建設帶來嚴重桎梏的現狀,我們有理由相信,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將成為這一輪教育改革的最大看點。

“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務員制度或將實施!

我們來分析這句話的深層含義:

首先,目標人群是“公辦中小學教師”,這與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益屬性相一致;

其次,確立其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既體現“公務性”,但又有別於一般公務員,還必須體現“專業性”,因此比較“特殊”,稱為“教育公務員”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強調其“法律地位”,則有極大可能通過修改《教師法》或《公務員法》進行確立。

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雖然不是直接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體系,但應該有助於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及待遇。

“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務員制度或將實施!

眾所周知,教師工資長期偏低的原因,與《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工資應當不低於或高於公務員平均工資”有關。

這句話的意思是,教師工資必須以公務員工資為參照

這樣一來,教師工資就成了公務員工資的追趕者,並且永遠慢一拍。事實上,就算慢很多拍,政府也有充分的理由推脫。

但如果實行了教育公務員制度,則教師工資就應該和公務員工資一同納入財政預算,按照相同或略高的標準,同步調整。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教師工資提高了,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自然也會提高。

“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務員制度或將實施!

雖然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以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但也需要地方各級政府認真貫徹中央精神,才能具體落實。

曾幾何時,教師和公務員一樣,都是“國家幹部”身份,但是,兩者社會地位及待遇還是有相當差距的。

如果僅僅是把教師的名稱換成“教育公務員”,卻置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於不顧,使《教師法》成為一紙空文。

那麼,就算是建立了教育公務員制度,對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和待遇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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