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务员制度或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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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日,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五项第20条提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

其中一句话,具有非凡意义: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自2007年开始,就一直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2017年3月的两会上,中国教育学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顾明远再次联合多位代表提出相同建议。

联系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每况愈下,已经给教师队伍建设带来严重桎梏的现状,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成为这一轮教育改革的最大看点。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务员制度或将实施!

我们来分析这句话的深层含义:

首先,目标人群是“公办中小学教师”,这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益属性相一致;

其次,确立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既体现“公务性”,但又有别于一般公务员,还必须体现“专业性”,因此比较“特殊”,称为“教育公务员”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强调其“法律地位”,则有极大可能通过修改《教师法》或《公务员法》进行确立。

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虽然不是直接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但应该有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及待遇。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务员制度或将实施!

众所周知,教师工资长期偏低的原因,与《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有关。

这句话的意思是,教师工资必须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

这样一来,教师工资就成了公务员工资的追赶者,并且永远慢一拍。事实上,就算慢很多拍,政府也有充分的理由推脱。

但如果实行了教育公务员制度,则教师工资就应该和公务员工资一同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相同或略高的标准,同步调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师工资提高了,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自然也会提高。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教育公务员制度或将实施!

虽然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但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才能具体落实。

曾几何时,教师和公务员一样,都是“国家干部”身份,但是,两者社会地位及待遇还是有相当差距的。

如果仅仅是把教师的名称换成“教育公务员”,却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使《教师法》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就算是建立了教育公务员制度,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它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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