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證據才在法庭上可用不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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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個證據要想能夠在法庭上被法院所採納,至少要具備三個特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真實性指的是,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能是虛假的,或者是由當事人偽造的。例如簽名必須是由當事人親筆簽署的,不能他人代簽。所提供的書面證據,必須是原件,不能是複印件,如果是複印件也需要有原件進行佐證等。

合法性的指的是,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證據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有侵犯第三人權益或者侵犯他人隱私的一些情況。比如有時候一些錄音錄像的證據是當事人偷偷錄的,通常情況下偷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如果所錄的內容或者錄像的內容,不僅涉及到當事人相關內容,還涉及了無關第三人的隱私,侵犯了第三人隱私或者合法權益,那麼這樣的證據也不具備合法性。

關聯性指的是,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是與正在審理的案件具備關聯性的,與案件無關的一些證據,一般不被法院採納。

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當中蒐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以上三點,只有上述三點都具備的證據才能夠被法院所採納,否則有可能是無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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