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騎電動車闖紅燈被交警攔下破口大罵,後被教育局辭退,你怎麼看?

藍天的呼喚

單看這一件事,教育局的做法是無可厚非的。身為一名人民教師,就應該有最基本的道德修養。

女教師闖紅燈已經是錯誤的行為,隨後阻礙交警執法,甚至口出穢語辱罵執法者,行為一步步升級,錯誤一步步增大,造成的影響也極其惡劣,最終受到處罰也是咎由自取。難怪網友們質疑:這樣的教師能教育好孩子嗎?

如果說闖紅燈只是教師身份之外的一次犯錯,那麼隨後的辱罵行為就直接體現了該教師的素質堪憂。沒有基本的安全意識,缺乏對公共秩序的遵守,更不能管理情緒,甚至撒潑耍橫,我們有理由懷疑她的師德有問題。教育局也有責任把師德存在嚴重問題的人踢出教師隊伍。

但是,如果縱觀最近發生的幾起類似事件,我們就有點搞不清楚了。扒地鐵門的涉事老師,最近讓人打孩子高三班主任的兩位教師夫婦,還有我們身邊一些個例,她們犯的錯似乎更嚴重,為什麼沒有被辭退呢?難道沒有統一標準嗎?

我們有必要反思一下,為什麼此類個別事件總是為教師群體抹黑,讓教師形象變得岌岌可危。

教育無小事,師德師風建設應該屬於重中之重,心中深愛教育的好老師只會舉雙手贊成嚴格治理那些師德敗壞的害群之馬,但怎樣治理確實應該有個明確的標準。那樣受罰的人也無話可說,大眾也心裡明白。


夜雨如書

對於這件事情,本人斗膽發表一點可能引起部分人反感的看法:

一、辭退教師,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應該依法依規。不知道該教育局辭退當事人,是依據了何規何法。

辭退教師,是教育局的權利,因為當初是教育局招收了這名女士。但是教育局招收該女士時,雙方應該有協議,協議中應該具體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關於辭退需具備的條款應該是具體而明確的。夠上哪條算哪條,不能隨心所欲。

並且國家有相關的勞動法等法律文件,也對辭退員工有具體規定。不瞭解《教師法》對辭退教師是否有對應的具體規定條款,如果沒有,那麼該教育局涉嫌違法《教師法》。如果《勞動法》也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那麼該教育局涉嫌違法勞動法。

無論如何,如果相關法律沒有十分明確的相關規定,教育局是不能隨便辭退教師的。批評教育,或者在內部做一些扣除獎金、降級等等適度的處罰,是既人道、又合法的舉措。

無論如何,一個人違法反了甲法,應該由甲法處理,不應該由乙法處理,更不能讓乙法的處理力度大於甲法,否則就顛倒了,就亂套了。

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具體規章,員工違反那一條,就應該依規處理。

不知道該教育局的有關規定中有沒有教師在校外破口大罵交警者辭退這一規定。

教師和其他行業一樣,是個職業。我們可以對教師提出特殊要求,但是這個特殊要求要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沒有基本權利的尊重,怎麼可能有特殊義務的要求?

教師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是:依法依規處理處罰我的錯誤。

違反什麼就處理什麼,應該由哪個部門處理,就歸哪個部門處理,不能跨行業進行任意懲罰。當事人違反交通規則,應該由交警部門處理;當事人辱罵交警,應該由相關部門按照妨礙公務進行處理。行業內部(學校)的權利只限於內部員工在本工作崗位上的違規行為的處罰。而我們沒有看到該教師在本職工作上有什麼失職或者違法行為的報道。

一個人違反了甲法,卻受到乙法最嚴重的懲罰。並且乙法的懲罰遠遠超越甲法的程度,這難道是公平的嗎?飯碗對於一個人來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顯然,當地教育部門處理問題是受到了公眾輿論的影響。

本來是小範圍的事情,由於媒體的參與,引起廣泛關注,該教師的行為受到社會輿論譴責。但是必須明確一點:影響擴大的原因在什麼地方?很顯然,責任在媒體,而不是那位女士。

於是,該女士承擔了遠遠超出其行為應該受到的懲罰的範圍:違反交通法受到懲罰;辱罵交警妨礙公務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因媒體報道受到公眾輿論的道德譴責;因為是教師,因此受到單位開除公職丟了飯碗的處罰。

公務員是為民服務的;醫生是治病救人的,各個行業都有不同的職業要求和道德要求。可是目前為止,沒有聽說過公務員因為在外面與人打架而被開除公職的;也沒有聽說過醫生因為在外面嫖娼而被辭退的。難道從來沒有發生過公務員打架和醫生嫖娼的事情嗎?

按此邏輯,她應該受到的處罰還可以繼續擴大,比如,她不適合當母親,應該剝奪撫養權;她不適合做公民,應該剝奪公民權。

道德規範,是不能作為實體懲罰的依據的,因為道德沒有強制性,道德也是個無法進行量化評價的東西。

三、教育的特殊性的確需要對教育者的道德水平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但是這應該主要是在行業內部,限於工作崗位上的表現。

更不應該進行道德綁架。人首先是人,有七情六慾,喜怒哀樂。一個脾氣很好的人,在一定的情景下,也會突然暴跳如雷。她一時情緒失控,辱罵交警,應該就事論事,向交警道歉並接受相關處罰。

而作為教育部門,應該主要看她在工作崗位上的一貫表現,如果該教師在工作崗位和學校內部的表現不存在違反師德的情況,那麼,僅僅因為在行業外部的一次錯誤表現,就可以否定一個人的整天道德水準嗎?就可以認定該教師不適合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嗎?

如果揪住 一個人一時一事的錯誤不放,並且上綱上線,任意擴大事態,並且武斷地認為這樣的人不適合再做教師。並且公眾輿論一邊倒進行虛偽的道德譴責,甚至許多言論辱罵整個教師群體。本人認為,這樣的做法值得商榷。

殺一儆百是舊社會的事情,新社會需要學會依法辦事和尊重人權。


幸福作坊

圖一時口舌之快,出了大名,被學校除了大名,真是不值,估計腸子都悔青了,可惜遲了!

此事發生在河北。去年6月份,一女老師帶著口罩,騎著電動車,闖了紅燈,輔警上前攔截,並進行教育,誰料女老師不服氣,不聽勸說,還張嘴就罵。本來小事一樁,這下鬧大發了,被拍了視頻傳播開來,社會影響極壞,學校得知此事後,將這名代課老師辭退。

看到有的評論為女老師辯護,說不該因為其違反交通規則就將其辭退,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所有人員只要違反交通規則,就一律辭退呢?

此言差矣,完全是偷換概念,此女不僅違反交通規則,而且口出穢言,辱罵交警,這就不單單是違反交通規則那麼簡單了,這是妨礙執行公務!

作為一個老師,職業就是教書育人,自己的嘴巴都管不好,自己的形象都樹不起來,己身不正,如何正人?

雖然該女是代課老師,但是可以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執行,將其辭退完全沒有問題!


打虎拍蠅

首先,我不想為這位女教師行為辯解什麼,莫說是一位為人師表的老師,就是一位普通公民這種行為也是很不適當的。自己如此不遵章守紀,如此粗魯的言行,如何能言傳身教教育好孩子呢?但是,教育局的辭退是否合適呢?我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現在是法治社會,對於該女教師違反了交通規則,且對交警有辱罵行為,可以視情節輕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來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如果情節輕微,可以罰款或者批評教育。

那麼,教育局作為該教師的行政主管部門,憑什麼因這件事情就解聘老師呢?有法律依據嗎?在我國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這部法律制訂的初衷和目的就是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的。其中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和解聘都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從《教師法》條文分析,這裡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與該教師之行為並無必然聯繫,並不符合《教師法》規定的解聘條件,那教育局的做出的行政處分行為是否合法呢?又是否是依法行政呢?我想大家自有公斷。

這些年來,關於教師的新聞不少,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其中既有讓人痛恨的“紅黃藍”事件,也有些什麼教師請客聚餐被處罰、在佔道經營攤販那裡買菜被通報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對於那些的確違背教師的道德良知,構成違法犯罪的必須依法嚴懲。但是,無論是黨紀處分、行政處分還是刑事處罰都應當依法依規,決不能超越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這個處分不合法,那麼與這位教師的言行本質上還有什麼不同嗎?


我覺得這位教師既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行深刻的反省,接受應有的處罰。對於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用《教師法》、《勞動法》為自己維權。在這裡我也想提醒和告誡一下老師們:教師,肩負教書育人的神聖職責,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也是一個令人尊敬的職業。因此,無論何時何地,都時刻牢記自己作為一名教師的身份。


無坡居士

教育局的做法是正確的。女教師闖紅燈不可怕,可怕的是闖了紅燈被交警攔下居然還破口大罵!不知道大家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很眼熟?想起了誰?沒錯!這個行為和攔高鐵的羅老師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樣是身為教師確在學校外面幹下有失師德的事情!只不過相對羅而言,該女教師的影響沒有那麼惡劣罷了!

據 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因此,在教師品行不良且影響惡劣的情況下,其所在學校或教育局是有權對其做出行政處分甚至解聘的決定的。

該闖紅燈的女教師如果接受交警的處罰,僅僅是普通的交通違章而已,並不至於會丟掉工作。可惜的是該女教師可能在學校對學生威風慣了,居然對交警也敢罵。莫非是把交警當學生在訓?罵交警的行為顯然屬於品行不良!教育局對其做出辭退的處理不僅合情,也合法。

那麼相比這位女教師,攔高鐵的羅老師顯然造成的影響更加惡劣!網上還有這麼多人幫羅老師說話,認為違法不應當影響工作,兩件事情一碼歸一碼!那麼,這次女教師闖紅燈罵交警也被開除了,為什麼沒人幫這位女教師說話了呢?為什麼沒人認為是泛處罰了呢?

這是個有趣的現象,也是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陳豪俊律師

這位教師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的,受到處罰是應該的。但直接被教育局辭退,是不是處罰過重了些。當然, 並不是替這個老師喊冤。她錯就是錯了,沒什麼辯解的。只是對其處罰的程度,是否需要商榷。

記得前兩天,高考剛結束時,生為兩個小學教師的一對夫妻,找人毆打自己孩子的高中班主任致其住院。其惡劣度比這個老師嚴重多了,不知那一對兒教師是否也會被辭退。

如今,關於教師不當言行的事例,時有出現。拋開其教師的身份,無論誰犯了錯,都應該受到處罰,這毋容置疑。

但如果作為一名教師犯了某些錯,就會讓人們更加重視。那是因為,教師不光代表他個人,在他們背後,還有需要他們引導、教育的千千萬萬學生。這些學生關係到千家萬戶,是千萬個父母的希望。因此,一個人一旦披上教師這件衣服,你就比別人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別人會對你具有更高、更嚴的要求,因為你們的言行指引,可能會影響到孩子們未來的思想和行為走向。這是教師這個職業獨有的特點,也是備受他人關注的一個特點。

可能以上這些話,會讓老師們產生壓力,但這些都是不可迴避的事實。我們都知道,老師首先也是個普通人,也有這樣那樣的瑕疵。可一旦進入了教師這個行業,就要儘量把對教書育人有影響的一些不好的思想和行為將以約束、改正或雪藏。將積極和正向的能量傳遞給學生,是每一位教師的職責所在。

這位女老師闖紅燈、罵交警的這些言行,肯定是有悖教師要求的。但其所犯錯誤的惡劣程度,可能還罪不至辭。應該給其一個反省、悔改的機會,觀其表現。假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糾正,那是最好。如若沒有悔意、執迷不悟,再做辭退處理也為時不晚。

這些反面事例,雖然是個別現象,但也再次給教育行業敲響了警鐘。對教育極其相關從業者,不僅要有教書育人的知識和能力等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須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畢竟、他們肩負的是對未來人才的培養!培養的是希望!

大家覺得對這個女老師的處理,是重了呢?還是合適呢?


龍族社

我覺得這件事是教師的悲哀!這是很明顯的“雙重懲罰,典型的傷口上“撒鹽”。我不想袒護女教師的“跌眼鏡”舉動,但也不想看到老師被人打了一巴掌,某些孃家人還上去“啐口痰”。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沒有人能強求教師在生活的每時每刻都“為人師表”。在特定的場景下情況下,老師也有衝動的時候,因而做出有失身份的事也是可能的。

做出了違法的事,就應該承擔違法的後果,受到相應處罰,這是理所當然,應該!

但是處罰不能無底線,某些孃家人“拿著雞毛當令箭”,用懲罰教師當輿論盾牌的舉動,實非孃家人所為!!!

時間有限,初步點評至此。見諒!

今晚【文軒閣】將在頭條文章裡發佈《我為罵交警女教師“護個短”》,裡面將用較長篇幅,詳細剖析某局隨意處罰老師,缺乏依據,缺乏人性。歡迎品讀!!!

關注【文軒閣】,有大量黃岡各科期末考試試卷回饋您!


文軒閣

這是發生在河北的一件闖紅燈事件,可是因為事件裡多了人民教師頂撞交警以後,事件被過度的曝光,對於人民教師這個詞,最近可能比較敏感,因為發生了一系列的事件,所以導致大家可能都帶有情緒的看待這件事,對於被教育局辭退這件事情,分析在下面:

1.不該闖紅燈

不說任何職業,作為一位公民來說,遵紀守法是最基本的義務,你只有履行了義務,才能得到響應的權利,電瓶車的時速規定只能在15公里以下才能上路,想必大家聽這個速度都會覺得可笑吧,那還不如你騎自行車快!對,就是因為很多人有這樣的心態,騎著電瓶車卻有機動車的速度,最後卻不遵守交通規則,這造成的交通事故太多太多,悲劇本不該發生。闖紅燈本來就是非常嚴重的事情,開始的時候輔警去勸阻你,並沒有給你處罰,可是那位老師咄咄逼人,竟然還侮辱執法人員,這才導致事件往這麼嚴重的方向發展。

2.不該言語侮辱警務人員

對於闖紅燈,雖然違反了交通規則,但是對於人員的處理一般就是說服教育,頂多會給個罰款處理,而這些女士闖紅燈以後,面對交警的說服教育,不僅沒有悔改之意,更是對交警暴擊抵抗和言語上的侮辱,這已經不僅是違反交通規則了,並且是暴力抗法,侮辱警務人員。這些因素加起來讓這件事情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3.人民教師,要言傳身教

作為一名人民教師,要做到言傳身教,在公眾場合違反交通規則又頂撞執法人員,這絕對是非常不好的影響,老師本身就是學生們的榜樣,已經違反了教師法裡的條款,由於最後事件的發酵,導致了教育局對該名教師進行了辭退的處理。


決勝網

教師只是一種職業,女教師她既是教師,也是社會公民,與工人,農民,幹部等等沒什麼兩樣,都是社會人,當一個公民觸犯了法律,要理所應當地由法律做出判決。當違犯交通法規時,由交通法規做出處理。在人人平等的社會里,遵紀守法,理所應當。

女教師騎電動車闖紅燈,被交警攔下,還破口大罵,屬於她違犯了交通法規,攔下破口大罵是公民的道德素質不高,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就女教師而言,一,創紅燈,違犯的交通法規,交警攔下是在執法,處理可能扣車,罰款,沒收駕照。亦或警告勸導,各地也有所不同。二,教師被攔後破口大罵,屬於道德問題,教育為主。

從女教師的作為來看,可能有如下情況,1,財大氣粗,橫行成習慣。2,家中有人有權有勢,有靠山。3,想以此之舉,震住交警,免受處罰。從而逃避責任。4,可能誤闖紅燈。5,可能有緊急情況。6,可能心情不好。7,可能性格過急,且粗俗。

不管她是怎麼想的,有什麼情況,交法處置必然。罵人譴責必然。

人民教師也是公民,人生在世誰能無過。查查敢說大話的人,會怎樣,人無完人,我不想為她開罪,辯解,只是就事論事,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該怎麼處理,就應怎麼處理。應符合程序而已。

教育局辭退,不應該。一馬歸一馬,在學校她是教師,表現好,一般,自不必說,若表現很差且履教不改,應談話教育,有嚴重過失,重大錯誤,或犯罪,按教師法執行。但決不能把因她的一次交通違規而被辭退。是兩回事。

破口大罵交警,品德不好,但也沒有因一次品德不好就應當辭退的理由。教師要品德高尚,遵紀守法等,那是對老師的要求,對每個公民而言不也是如此要求嗎?更何況在教師隊伍中,也是參差不齊,確有個別人做的不夠好,也只能是教育為主。嚴重的履教不改的勸辭也可能。但決不是因一次交通違章做為辭退的理由。


實言守真

這是2017年6月份發生在河北的一件事情,當時情況是一位女士騎著電動車闖了紅燈,一位輔警上去攔截並且對該名女士進行教育,但是誰料想該名女士不僅不服從管理不聽從勸說並且對交警口出穢語破口大名,事後對改名女子的身份進行核查發現該名女子是一名人名教師,後時間擴散導致改名女子被教育系統除名。

對於這樣的事情我認為不僅要對該名女子進行教育系統的除名,並且應該是將該名女子加入教育系統的黑名單,永不錄用並且不能再從事教育行業。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教師本是應該教書育人的聖賢,先不說是否應該騎行電動車闖紅燈,這樣情況先不談該名女子的職業,就算是一名普通人或者一個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紅燈停綠燈行,闖紅燈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其它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從小打到所有人都知道紅燈是一個生命的信號,提醒大家要注意安全並且在安全區等待,而該名女子身為人名教師不僅不遵守交通規則更是騎車穿紅燈,可想而知自己的行為多麼惡劣。

二、該名女子不顧交通法規而且切著電動車闖紅燈,當時被交警攔截進行教育的中途,不僅不思悔改而且惱羞成怒對交警破口大罵,可想而知這樣教師的素質有多麼低下,實在有有辱教師這個稱號,眾所周知教師是一個神聖的行業,他們教書育人傳道受業,但是該名教師不僅不聽教誨不思悔改更是粗口不斷,根本不配稱為一名教師,所以我認為遇到這樣的所謂的教師更是應該嚴格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