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基本信息:
高汝輝,男,34歲,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金沙高海西房二巷3號,公民身份號碼:440682198507176618。
懸賞執行的金額與兌付條件:
本案未履行金額為553028.67元,懸賞金額為執行到位金額的4%。
1、戶籍所在地: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金沙高海西房二巷3號
2、案情簡介:
2011年9月29日20時40分,被告高汝輝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前制動技術性能不合格的粵YG7979號中型普通客車由金沙高海村方向往樵金路方向行駛,途徑至金沙高海工業區迎金二路瑋基廠路段時,由於被告高汝輝在雨天視線不良情況下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致使粵YG7979號中型普通客車前部位與在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原告賈政及雷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賈政及雷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後被告高汝輝駕駛粵YG7979號中型普通客車逃逸,於2011年9月29日約22時,被告高汝輝駕駛粵YG7979號中型普通客車返回事故現場投案自首。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南公交認字【2011】第B016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高汝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賈政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雷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3、執行法院、立案時間和執行案號: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3年1月30日立案,案號(2013)佛南法丹執字第34號
4、執行依據裁判文書號:(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29號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告高汝輝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687285.84元(已扣減先行支付的50000元)予原告賈政
6、履行情況:截至本信息在《今日頭條》發佈之日未履行金額為553028.67元。目前本案被執行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同時依法限制其在購房過戶、乘坐飛機高鐵、住宿高檔酒店、子女在貴族學校入學等方面的高檔消費。
7、違法犯罪責任警示:
8、風險警示:涉案被執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而被法院執行中,南海法院敬告公民、法人,與其交往特別是發生錢款往來時應特別關注債務償還風險,一旦發生糾紛,無論雙方在哪一家法院訴訟,即使打官司勝訴,也極有可能因其履行能力不足而只能在執行階段輪候查封、參與分配等,存在執行不能之風險。
執行指揮中心統一舉報電話:81852666
執行案件承辦人電話:85433192、854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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