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濫用遠光燈,有沒有相關法規?

格蘭007

“有朝一日劍在手,殺盡天下遠光狗!”

這是無數開車人憤怒的心聲。

濫用遠光燈這麼招人厭,一些司機為何總熱衷於此?沒有人治理嗎?難道法規沒有針對條款嗎?這也是無數開車人不解的疑惑。

相信這也是題主提問的目的。

在座的都是老司機,遠光燈“要命”不必多說,但卻為何屢屢發生?

1.法律倒是有規定,但處罰力度低,違法成本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夜間行車使用燈光做過明文規定:

比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會車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機動車在夜間或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如有違反以上行為者,處200元罰款,違法行為記1分。


200元罰款,記1分……對不起,實在不痛不癢,這樣沒有威懾力的處罰,還是建議參考酒駕餓零容忍態度,彈哥相信絕對能讓“遠光狗”們老實一點。

2.查處取證難,追究事故責任難(抓都抓不到,怎麼處罰?)

但是,交規是定了的,執行還是依靠交警路面執法、現場查證、執法記錄儀記錄等方式查處。

哎,問題就在這了,人工查處取證,技術含量低,方式被動。

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行為,具有可變性、動態性、瞬間性。試想一下,前方交警在查,駕駛人馬上變光,就算交警眼睛看到了,證據怎麼提供呢?

其次,因濫用遠光燈致使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於遠光燈車輛本身沒有直接參與碰撞,完全可以不留痕跡地迅速離開現場,這也導致了本應承擔事故責任的“遠光狗”逍遙法外不是嗎?

不過,好在這一現象正在逐步改變。自動抓拍遠光燈違法系統已在多地啟用,據稱查處率高達100%!

3.司機低素質:改裝疝氣燈;以亮還亮(道德層面難控制)

近年來,全國機動車和駕駛人都在快速增長,林子大了,就會有各種人。

部分人擅自違法改裝氙氣燈,因為壽命較長,更關鍵的是比鹵素燈更亮,更炫酷。

部分人遇到“遠光狗”,不服輸,“以亮還亮”,甚至還去網上買更亮的燈,“你比我亮,那我就比你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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