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審和監外執行要交保證金嗎?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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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見

一、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才有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應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交保證金是辦理取保候審提供擔保的兩種方式的其中之一,不是一定要交納的,被取保候審人也可以提出保證人的方式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有兩種擔保方式:(1)提出保證人;(2)交納保證金。

二、暫予監外執行,是在罪犯執行過程中才有的一種執行措施。對於符合一些條件的罪犯,如: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針對暫予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規定。那麼,根據法律精神,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是不需要交納保證金的。

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65條;

2.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55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58條。


吳竹兵律師

取保候審一般分2種,一種案件比較簡單明瞭,比如打架,這種案件一般3年以下。案件簡單明瞭。取保後不會對辦案機關造成取證上困難,對社會危害較小。至於保證金是要交的,(有擔保人也行)。一般保證金為2萬。以保證你不會干擾公安取證,及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還有一種取保候審是檢察院給的。這種是公安機關基本理論上明確你犯罪了。。可是苦於證據不足,或犯罪條件不足以判刑。檢察院不予批捕。但案件也不能銷案,就是看守所釋放證。這種情況不會有保證金及擔保人。上邊明確寫著,證據不足,待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等等。。這樣一般情況是沒事了。。如果後續你繼續犯罪或又被調查出其他案件。。你又會被抓起來了。。至於監外執行應該是所謂假釋吧!比如罪名不屬於暴力犯罪,貪汙,或其他社會危害較大的罪名。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又卻有悔罪表現,刑期過半後可以有假釋可能。。相當於在外邊服刑。這時候比等於你沒事了。。你要定期在社區義務勞動,定期去當地派出所報道,思想彙報等等。。限制條件很多。一般一個監獄來來回回幾千人。。能假釋成功的不會超過5個吧!


鳥蛋毛814

1.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有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也就是說有保證人就不用交保證金,繳納保證金就不用保證人。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應遵守的規定,主要是傳喚時不到,那麼就會沒收保證金,或者改變強制措施等。

2.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就是說已經被判刑了,但執行時,一種是在監獄或者看守所等羈押場所服刑,這是監禁刑,也就是我們說的坐牢。還有一種是監外執行方式,就是因為犯罪的情節或者有特殊情況不在監獄等羈押場所服刑,而是在外面的居住地服刑,人身是自由的。比如,判決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就是緩刑,以及判處管制,這是不需要進監獄的,還有就是已經判了刑在監獄服刑,但是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是在外面服刑了,就是提前出獄了,再就是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的婦女等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等這些情形消失再收監執行。

3.上面所說的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我們國家都納入了社區矯正,就是在罪犯的居住地服刑,就受當地司法局的監管教育,服從管理。根據社區矯正辦法,監外執行的罪犯是不能繳納保證金的,曾有一些地區的司法行政部門想規定這些社區矯正的人員繳納保證金,以便於管理,但這是不合法的,也損害了社區矯正人員的權益。所以監外執行罪犯是不需要繳納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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