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你想要我當逃犯?”

“村裡人都知道了?派出所是來找我的?”

這是作家劉某彪2016年發表的一篇題為《豆腐》的中篇小說中,主人公楊景麗說過的臺詞。

此時,他和汪某明已經斷絕聯繫一陣子了。但汪某明聽完兒子的轉述,立即給劉某彪打了電話,說:“你不用害怕,這麼多年了,不會有事。”然後就掛了電話。然而,不多日後,他們就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近日,他們作為1995年湖州織裡搶劫殺人慘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織裡鎮晟舍村一飯店旅館內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旅店老闆一家三口及一名住客被殘忍殺害。

該案經最高檢核準,予以追訴。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被告席上藍衣男子為作家劉某彪

知名作家

農民出生,只有初中文化的劉某彪,憑藉自己的中短篇小說集《一部電影》,在2009年獲得了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出版獎”三等獎,此獎項被業界稱為“安徽文學獎”,是安徽省最權威的文學類評獎。2013年7月,他更是成功加入中國作協。

他的這項獲獎證書,以及中國作協會員證,昨天由他的辯護律師作為證據遞交給了法庭。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資料圖片

站在法庭上,劉某彪和汪某明兩人一高一矮且年齡相差較大,頭髮花白的汪某明的個頭才剛到劉某彪的肩部,至始至終沒有過哪怕一秒的眼神交流。

按照汪某明自己在法庭上的描述,他和劉某彪其實沒有太多交集,因為劉某彪從小就喜歡寫作,不會做農活,而他自己會做的只有農活,“我們就是賭博的時候在一起,別的時候也玩不到一起”。

這一點基本上也在老鄉們的證人證言裡得到了印證,大家對於劉某彪的印象是:寫作有點名氣,不愛幹農活,喜歡小賭博,打牌的時候容易激動、暴躁、衝動,如果別人打得不好會說別人,平時很節約,有點小氣。

據劉某彪交代,1995年秋收的時候, 他在汪某明家中寫作,唉聲嘆氣的,汪就問怎麼了,自己便告訴他,女兒眼睛手術失敗了,需要錢,自己去打工又被人偷了,“我當時就想搞點錢,說要是能搞上一兩萬塊錢就能解決問題了。”

曾經到湖州織裡打過工的汪某明就說,湖州織裡的人錢比較多,去搞點來,這是兩人第一次商量要去搶劫。

自製炸彈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這是法庭,請控制自己的情緒,直接回答公訴人的訊問。”

就在劉某彪一邊抹眼淚一邊反覆地說“我沒有想過殺人……我當時就想搞點錢……”時,擔任審判長的湖州中院院長李章軍敲響了法槌制止了他,並再次提醒他“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公訴人也再三提醒他不要答非所問。

然而接下來,劉某彪的供述,仍然像小說一樣情節豐富而離奇。

他說,自己在與汪某明商量搶劫後,他找了自己的老表,讓老表幫他找鐵匠打了一把匕首,隨後自己還用充電器做了一個假的炸彈,說到製作炸彈的時候,他還反覆用手比劃了充電器的大小和形狀以及解釋了製作原理。

不過,他後來並沒有帶上這枚炸彈去湖州織裡。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他說,自己膽子小,第一次和汪某明及老表到湖州織裡,只是在旅館裡坐了一夜,沒有下手就回家了,但1995年11月,他又從安徽老家出發,去找正在上海打工的汪某明,“那一年我特別窮”。

應聘自然沒有成功,他還是找到了汪某明。

汪某明在法庭上說,自己當時原本已經放下了搶劫的念頭,但是朋友有困難找來了,面子上放不下,就與劉某彪一同再次前往了湖州織裡。

也正是劉某彪提到的打製匕首和製作炸彈等細節,被檢察機關提請法庭特別注意,說明劉某彪從一開始計劃實施搶劫時,就已經積極地考慮了極其危險的可能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

滅門慘案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1995年11月28日,汪、劉兩人來到織裡鎮,入住該鎮晟舍新街閔記飯店旅館內,伺機尋找作案對象,併為此購買了榔頭一把和尼龍繩一卷。

很快,與他們同住一個房間的山東人於某某成為二人的目標。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案發的小旅館

30日凌晨,趁於某某熟睡之際,汪某明、劉某彪用榔頭猛擊於某某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並劫得人民幣二十餘元。

因所劫錢財較少,二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將旅館老闆閔某某騙至兩人房內,對其綁手、塞嘴威逼錢財,劫得金戒指一枚後,汪某明用榔頭猛擊閔老闆頭面部數十下致其死亡。

為進一步劫財,汪某明先行潛入閔老闆和老闆娘錢某某的房間,向老闆娘威逼錢財,無果後持榔頭猛擊錢某某頭面部數十下致其死亡,過程中發現他們年僅12歲的孫子閔某驚醒後,怕哭聲驚醒其他旅客,又以同樣方式將其殺害。

隨即,二人在該房內大肆翻找財物並搜得人民幣一百餘元后,從旅館一樓後門逃離,自此“人間蒸發”,直至2017年8月11日被抓獲歸案。

經法醫鑑定,四名受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

不知是不是作為作家,編的故事太多了,在法庭上,劉某彪突然翻供,說自己此前在偵查階段的一些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他說,自己只拿榔頭敲了同房的山東人,之後並沒有再參與殺人,只是一直在旁觀,甚至在汪某明提出要再去搶劫強姦女服務員時,進行了阻攔後,汪某明放棄並與他逃離。

他還說,他並不知道汪某明從閔老闆手上劫得了金戒指。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劉某彪還又一次再法庭上哭起來,說自己很後悔,他(汪某明)殺了四個人,為什麼自己沒有早一點攔著他。

“難道你在案發現場突然走神了?”公訴人提醒劉某彪在法庭上要如實作答。

在偵查階段,他一直交代說,案發當天,殺害山東人後發現他身上僅有幾十塊錢,還不夠他們坐車回家,就與汪某明商量以結賬退房為由將旅館老闆騙到房間後實施搶劫,閔老闆反抗時,他負責用繩子將閔老闆捆綁,汪某某用榔頭猛擊閔老闆,他還與閔老闆說“我們就是來要點錢,不要命”。

但當汪某明前往隔壁老闆的房間,繼續向老闆娘下手時,他留下來看管住閔老闆——用被子蓋住了閔老闆,不讓閔老闆動,只要一動,他就用手肘擊打,直至閔老闆不再動。

對於汪某明曾想要搶劫強姦女服務員的說法,汪某明的辯護律師表示不能認同,其認為這只是劉某彪的一面之詞,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

汪某明也在法庭上接受這一訊問時說,自己不記得有這回事,當時也沒有時間這樣做,而且自己並沒有與女服務員交流過,倒是劉某彪曾與女服務員有過交流。

預感事發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劉某被抓後接受審訊

兩人揹負四條人命逃離湖州織裡後,又先後回到了安徽老家。

汪某明說,在老家,兩人仍然像以前一樣經常在一起打牌,但都很默契地沒有提起這件事,後來,劉某彪寫作有了名氣,去了縣裡,他自己則到上海幫弟弟的公司跑腿,聯絡就越來越少了。

2016年,甘肅省白銀市連環殺人案這一懸案告破。劉某彪說,自己看到這則新聞,就不再跟汪某明聯繫了。

在斷絕聯繫之前,他特地與汪某明交代說,當時我們在旅館裡,抽過香菸,喝過水,也是有可能被查出來的,如果被警方查到的話,一定要打個電話通知對方,萬一被抓不把對方供出來是不可能的,但如果能提前有個準備,至少可以處理一些事。

所以,他第一時間聯繫了汪某明,並在DNA採樣的當晚,就寫了一封書信給他老婆,交代了自己20多年前犯下了命案,說自己受了20多年的精神折磨了,終於解脫了,請家人不要想不開,接受這個事實。

這封書信,昨天也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

而警方之所以能在22年後告破這起命案,也真如他所料,與他當時在旅館留下的菸頭和喝過的水杯有關。

兩個家庭徹底改變人生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別人總是對我們說,一切都會過去的,但是對我們一家來說,一切都沒有過去。”在法庭上,遭遇滅門的閔老闆的女兒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調查階段說,汪、劉二人的行為,對他們整個家庭的傷害永遠不能用文字和語言說明。

他們三兄妹突然失去了父母,真的是天都塌下來了。

而在命案中死去的12歲的閔某是閔家惟一的血脈,他的父母因為失子之痛,精神打擊太大,沒有了生育能力,但每次看到別人家的孩子都忍不住流淚,後來只能領養了一個孩子。

“你們的榔頭不僅敲打在我們父母和孩子的頭上,也敲在我們的心上!”她對汪、劉說。

法庭上,檢察機關還播放了另一位受害人山東於某某家屬的視頻,於某某的女兒說,父親出事時是家中惟一的勞動力,因為父親遇害,年僅11歲的她就沒有辦法再繼續上學,而去打工了,年邁的奶奶也不得不下地勞作……

同時,法庭也合併審理了兩家受害人家屬提起的民事訴訟,分別向汪、劉索賠上百萬元的精神賠償等。

汪、劉均表示願意賠償,但是現在並無能力賠償。

庭審中途休庭時,劉某彪被法警帶出法庭時,曾突然向閔家家屬下跪,一直非常剋制情緒的閔家人情緒一下失控,嚎啕大哭。

檢察機關建議判死刑

犯下滅門慘案後他竟去當了作家,法庭上突然翻供,稱“供述估計是我編的”

劉某彪的辯護人提交了劉某彪的文學作品獲獎證書和中國作家協會的證件,以證明被告人劉某彪案發後已經改過自新。辯護人提出,劉某彪是一個文藝青年,因為女兒的疾病而選擇了錯誤的道路,並提出劉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於汪某明,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汪某明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超過追訴時效後經過最高檢核準進行追訴,且案發後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並未再犯罪,請求從輕處罰。

但是,檢察機關認為,汪某明、劉某彪搶劫殺人的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應當以搶劫罪對兩被告人定罪處罰,且兩人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在四名被害人均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用榔頭擊打太陽穴等頭部部位,殘忍殺害四人,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死刑。

在最後陳述階段,受害人家屬請求嚴懲兇手。

汪某明、劉某彪均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持續了六個多小時,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宣佈擇日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