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的錢用來非法買賣外匯或用於其他犯罪活動,被公安凍結後能否要求退還?

藍色空間號2018

利用借款來從事犯罪活動,該筆借款應該被沒收還是歸還?

直接回答,不應沒收,要退還給出借人,也就是債權人,這是總體原則,但是具體也要分情況。但是,回答這個問題是很容易的,關鍵是,如何證明這種借貸關係存在呢?如何讓法官相信你呢?總不能靠一張嘴吧,要用證據說話。

所以,如果是被收繳的財產中存在合法的債權,而且能提供確實的證據證實,債權人有權申請法庭從查封、凍結的財產中退賠。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能提供切實證據

比如在遼寧馮某某被控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外匯)案中,被告人馮某某當庭提出,在所有被扣押錢款中,有其通過向案外人邵某、蔡某借款而購買的外匯,理應返還。

被告人提出的證據有關於該筆民間借貸糾紛的《民事判決書》,該份判決書確認了相關事實,即案外人邵某、蔡某曾於2015-2016年借款給本案被告人馮某某人民幣47萬元,此款被告人稱用於購買外匯並在案發後被公安機關扣押。

因此法院認為,因存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案外人債權,且無法排除此款被馮某某用於購買外匯,故應從本案扣押款中將該案外人錢款予以返還。

由此可見,所謂的提供證據,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如果能對相關借款事實進行有效的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都會得到刑事法庭的認可,進而有效促使財產的返還。

《民事判決書》的證明力大過借條

但是,還是該案,被告人馮某某還提出,其還有176萬被凍結財產也是向案外人其妹妹馮小麗等民間借貸而來。

對於這筆借款,其提交的證據就只有兩枚借條。

但是,刑事法庭認定,僅僅是兩枚借條,不能充分證實其所記載的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無法認定借貸關係存在,不予退賠。

究其原因,其實較好理解,雖然被告人在合理說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事實盡了力,但是僅僅憑藉條的確很難讓法官信服,而且是在其妹妹也參與了該項證據生成的情況下。從民法的角度而言,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從該向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借貸人要證明借貸關係真實存在,不僅僅要提供借據、收據等,最好還能提供相關的銀行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進行綜合的舉證,充分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出借人對犯罪事實知情,甚至參與分配,不予退賠還要承擔刑責

還有一種情況,出借人對於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於犯罪活動)是明知的,依然借款,此時,法院不僅不會判決退賠,出借人還會涉嫌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在深圳莊某某被控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莊某某提出,在被凍結的涉案財產中,有780萬是其借給自己弟弟做生意的借款。法院對此事實作出了認定,的確是借款,但是其弟弟卻用來非法買賣外匯,而出借人莊某某對此事實也是明知,他們兄弟兩之間還約定了賺取的非法經營外匯生意利潤優先扣除支付其月息2.4分的利息,剩餘利潤由其他被告人分成,而哥哥莊某某又佔弟弟分成的30%。最後,提供資金的莊某某被判非法經營罪6年。

就寫到這裡啦,歡迎有意見和建議留言或私信跟傑哥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