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遺失職工檔案該不該賠償

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该不该赔偿

李強的檔案在20多年前被單位弄丟,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辦理退休,他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李強於1971年參加工作,在某國營麵粉廠上班,1983年6月,他被調入山西太原市某運輸公司,人事檔案也被運輸公司接收。1986年後,國家改革了原先的養老保險,建立個人繳費、地方統籌的制度。李強就向運輸公司提出給自己上社保,但公司卻以人事檔案丟失為由,拒絕為他參保。無奈之下,李強只好以個人身份自己繳納社會保險。

轉眼到了2014年,李強到了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本來正常情況下辦理退休後他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金,舒舒服服地享受晚年生活了,可是檔案丟失,無法核實他的工齡,也沒法按照企業職工的身份給他辦理退休。李強沒有想到丟失檔案會給自己帶來這麼大的麻煩,可是現在難題已經擺在面前,他只好求助到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師詳細瞭解案情,認為用人單位丟失了職工的人事檔案,職工可以主張賠償。律師前往工商局查詢了運輸公司的檔案信息,收集了李強調入該公司的證明材料、他從事工作的同崗位領取養老保險的明細,還找到李強的同事,幫他出具了證言,證明李強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等情況。律師計算賠償數額後,認為單位應當賠償李強因丟失檔案造成的損失20萬元以及與同崗位職工養老金相比的差額損失10萬元。之後,律師幫助李強提出仲裁立案申請,但仲裁委表示丟失檔案的糾紛不屬於仲裁範圍,因此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仲裁不受理,那就直接到法院起訴。律師拿著不予受理通知書直奔法院,順利立上了案。

庭審期間,單位代理人提出,李強在1996年的時候提出過離職,檔案有可能在那時因其個人原因而丟失。律師反駁道,李強當年確實提出過離職,但恰恰是單位說檔案丟失,他才沒能辦理離職手續,並之後以個人身份辦理了社保。根據現有的證據,李強的檔案已經轉入某運輸公司,之後再未轉出,現在檔案丟失,運輸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庭採納了律師的意見,一審判決書認為:李強在調入被告處工作後,其人事檔案理應隨之調入被告處,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未接收隨李強調入的人事檔案,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對李強的請求法院依法給予部分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某運輸公司酌情賠償李強20萬元。

律師提醒:檔案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沒有檔案不但無法辦理社會保險,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也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單位或者中介機構丟失了檔案,唯一的救濟辦法就是通過訴訟追究單位的責任。起訴前,要準備好檔案保管在哪個單位的證據以及檔案轉入轉出的證據等。

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馮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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