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致人死亡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我已經賠了166 000元,再沒有賠償能力,只有由保險公司賠償了。我還要被判刑,這是人為災禍啊……”坐在被告席上的劉某精神恍惚,後悔莫及。

事情從因醉酒釀成的一場車禍說起。

2018年3月1日晚上,劉某某醉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從新田縣城駛往桂陽縣四里鎮方向,途經桂陽縣四里鎮陰泉村路段時,與對向駛來的由李某某醉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3月8日,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龍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肇事車輛所有人為黃某某,車輛在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 000元。

事發後,劉某某與李某某家屬達成賠償調解書,由劉某某賠償李某某家屬467 000元。之後劉某某僅向李某某家屬賠付了166 000元,尚欠301000元無能力賠付。

李某某家屬向保險公司提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李某某遂向桂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轎車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賠償1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死者李某某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第三者,而該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3月21日在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下,原告方李某某家屬與被告劉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劉某某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467 000元,其賠償數額符合劉某某及李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過錯責任情況,但劉某某僅賠付了166 000元,尚欠301000元無能力賠付,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方要求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方損失110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被告劉某某進行追償。

法官提醒,駕車是高技術高風險行為。醉酒之人頭腦不清,耳目失聰,四肢失靈,說話走路尚顛三倒四,其駕車危險性可想而知。法律對醉駕的懲罰不可謂不嚴,但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明知他人駕車還勸酒不止的人依然不少,醉駕肇事屢禁不止。為了自己,為了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員不能存有任何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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