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轉權益法(追加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的前身是什麼?毫無疑問,如果有的話,那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性投資。何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存在活躍市場並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到底應該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圖和金融資產的分類條件決定的。

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轉權益法(追加投資)

金融資產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性投資,一般認為,投資不足20%的股權投資,並且管理層將其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筆者認為,事實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去債券投資的部分,實質就是長期股權投資不滿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份額的20%的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股票市場上對被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我們可以稱之為舉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它是一種長期股權投資的形式,只是沒有達到重大影響的程度。

首先我們明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我們只考慮權益性投資。對於被投資公司實現的淨利潤以及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我們不做任何調整。只有當被投資單位公允價值變動時,我們將投資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之所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就是為了避免投資公司利用權益性工具調節利潤。事實上,其他綜合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功能。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資本增值,因為持有的資產具有公開的市場報價和交易途徑,但是不能確定短期內能獲得收益還是長期內能獲得收益。因此,投資公司只關注公允價值的變動,而非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指標變動。只有當被投資單位派發現金股利時,確定投資收益,因為這樣的收益是實實在在獲得的。

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轉權益法(追加投資)

當公司追加投資,對被投資公司達到重大影響的程度時,應當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並使用權益法進行核算。追加投資後,總投資成本是轉換日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追加投資部分的公允價值。比較總投資成本與持有被投資企業的淨資產份額的大小,當成本大於份額時,以總成本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當成本小於份額時,以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即:假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是A,轉換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B。若A>B,那麼此時其他綜合收益就是(A-B)且在貸方。假設追加投資部分的公允價值是C,一共所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淨資產份額是D。那麼比較B+C與D的大小,當B+C>D時,如我之前的文章講的,這個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就是(B+C),當B+C

人海茫茫中,因為一個簡單的回眸,你的心就被她鎖住了,你深深的愛上她,或者說你被她套牢了。你決定不要再錯過,於是你果斷出手,讓她注意到你。此時,從相識到相知。

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轉權益法(追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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