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審判職能 護航地方經濟

在5月10日中央政法領導幹部培訓班上,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法思想,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政法領導幹部培訓班精神,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法思想的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省高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海波在貫徹落實中央政法領導幹部培訓班精神時提出,必須牢牢把握、深入踐行的“六性”。即牢牢把握、深入踐行審判機關的政治性;牢牢把握、深入踐行司法宗旨的人民性;牢牢把握、深入踐行審判職能的社會性;牢牢把握、深入踐行司法審判的公正性;牢牢把握、深入踐行司法工作的創新性;牢牢把握、深入踐行隊伍建設的廉潔性。

作為承擔全省法院商事審判業務指導的省高院民二庭,對職責擔當、功能定位更加準確明晰,對在商事審判工作中如何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法思想更加清晰堅定,對充分發揮商事審判的職能作用,為全省經濟高效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更加自信堅決。

今年以來,我省商事審判工作緊緊圍繞推進供給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中心工作,聚焦推動市場出清化解過剩產能、明晰產權制度維護財富安全、防控金融風險保障經濟運營等方面的瓶頸難題,在充分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司法參與解決路徑,為省委、省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理論依據,也為全省經濟的高質量高效發展提供強大的司法助力。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依法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需要,也是解決民營企業家投資信心、改善企業營商環境的長久之策。

今年5月,省高院民二庭牽頭起草《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從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司法政策和機制建設三個方面對相關審判執行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該《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要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從舊兼從輕原則公正審理,明確指出從依法懲治侵犯產權犯罪、準確把握涉產權案件的法律界限、切實保護各類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等十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同時,省高院民二庭徵集篩選了大量在產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進行詳細的法律解讀和政策指引,推動形成產權司法保護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破產製度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動力,在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依法處置“殭屍企業”是人民法院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執行難的有效舉措。

但近幾年,我省企業破產工作推進仍然緩慢。針對這種情況,省高院民二庭深入全省十四個市州調研後,形成了《關於我省破產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指出府院聯動機制的缺失、破產管理人隊伍的發展滯後以及破產費用的保障不到位極大程度的制約破產製度發揮作用。該報告經呈送省委、省政府等相關部門後,引起省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

省高院民二庭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會議的主要精神,研究起草《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企業破產“府院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推動建立由省政府主導,法院、財政、人社、稅務、公安、檢察、金融監管等20個部門協同配合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在企業破產工作中涉及的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稅收優惠、破產費用保障、逃廢債等方面的問題,充分發揮政府在部門協調、產業政策、項目對接以及引進投資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破產依法有序推進提供便利。近期,“建立企業破產府院協調機制暨破產審判工作推進會”將在省高院召開,省政府、省高院將聯合簽署《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企業破產“府院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正式建立府院聯動工作機制。

同時,為適應破產審判工作的發展需要,研究起草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意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進企業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的若干意見》,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破產清算案件的快速審理進行了制度全面規範。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破產案件移送、審理程序的規範,將有效促進我省破產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極大釋放破產製度在推動我省“殭屍企業”處置、化解過剩產能、挽救有價值的危困企業方面的職能作用,從而將大量的土地、設備、人才等從“殭屍企業”中解放出來,實現市場資源的更有效配置,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近年來,受經濟形勢的影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類案件大幅上升。省高院民二庭一方面按照快保全、快結案、快送達的要求,依法高效審理案件,切實保障全省金融行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法認定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效力,滿足不同創業者的各種需求,為全社會資金融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立足源頭治理,堵塞金融市場漏洞,針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在締約、履約中涉及貸款審核、發放、擔保以及合同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等方面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銀監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有效提示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地方經濟安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