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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1.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

3.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4.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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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民政部基於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嚴重失信名單, 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將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判決或調解離婚、 撤銷婚姻登記、宣告婚姻無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

公安部將婚姻登記當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婚姻登記當事人的通信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

衛生計生委將婚姻登記當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關部門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後,執行或者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聯合懲戒的實施情況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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