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分為以下6種:
終止勞動合同的;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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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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