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分为以下6种: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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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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