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也要繳社保,你應該瞭解!

【導讀】

到一個新的單位工作,單位通常會和你約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內一方面是給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該崗位,另一方面也給勞動者瞭解該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試用期待遇雖然與轉正有不同,但是在試用期內,也是應該交社保的。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你應該瞭解!

【案情簡介

小王與武漢A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公司人事主管與其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 過後再補交,當時小王同意了。在小王工作2個月後,該公司以小王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小王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的社保,但是小王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在此期間要不要交社會保險?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你應該瞭解!

【裁決結果】

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沒有約定試用期。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你應該瞭解!

律師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裡所說的社會保險指的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該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指出的是,這裡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狹義上,特指已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一方面也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試用期”也要繳社保,你應該瞭解!

【律師提示】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試用期社保不僅要繳,而且要“及時”繳。

第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就意味著,為職工 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是有法定期限的。這個法定期限與《勞動合同法》中籤訂書面合同的最長期限一致,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及 時”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這就意味著,用人 單位不僅僅需要在試用期內“及時”辦理完勞動者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也應當“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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