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撞死四兒童,言稱再撞死兩個也賠的起,他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具體責任?

會思考的皂角樹

一、酒話還是真話?真是蒼狂至極!!!醉酒駕駛撞死四童還揚言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老百姓心裡肯定對之恨之入骨,巴不得賠錢後又槍斃,我也是這樣想的。

二、可是法律對此有著明確的判罰,那就是:醉駕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3-7年有期徒刑。醉駕作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會在交通肇事的基礎上加重處罰。本案中,該酒駕肇事男子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經過:

河南省尉氏縣公安局6月16日晚間消息,16日下午,該縣北三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兒童死亡,目前醉酒駕駛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據報道,6月16日13:50左右,尉氏縣大橋鄉馬莊村村民宋某駕駛一輛現代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處時,與一輛電動兩輪自行車相撞,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經開封市交警支隊對蘇某血液進行檢驗,宋某屬於醉酒駕駛,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之中。

四、該男子醉酒肇事致4兒童死亡,保險公司是拒賠的。他說,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那麼,他將面對多少賠償呢?

1.四名被撞死兒童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死亡補償費為最大頭。

2.根據新聞報道,四名兒童大致為河南農村兒童。

農村居民(兒童)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所規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至10萬元之間酌定。該名肇事男子,他不是有錢嘛,可以賠償每名兒童父母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如果經過交警部門的審查發現該醉酒肇事司機存在著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他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行為,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名兒童的生命已經終結,他們長大以後或許是科學家,或許是工人,或許是教師,但是這一切已經成為了不可能。他們的父母將在痛苦中度過後半生。該名醉酒肇事司機應當懺悔,應當接受法律的嚴懲。


千島湖FIRST哥

事情的大概經過是這樣的,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某市一條尚未通車且有明顯的警告牌,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發生一起醉酒超速行駛,導致在此路段騎電動車的四名兒童死亡的交通事故。


有許多熱心市民前去抓住肇事者,不讓其逃跑,肇事者甚至與上前控制他的群眾進行毆打,並與大家發生爭執。抓傷,並口出狂言,“就是我撞的,怎麼了,再多撞死兩個我也賠得起!”看到這句話,我為這四個孩子的家長感到心痛,肇事者的罪行昭然若揭,在不能通行的路段超速行車,醉酒駕車後,看到前方的電動車,也沒有剎車的念頭,發生特大事故,卻沒有一點自責感。

肇事者是需要負全部責任的,且還需要承擔賠償和精神損失費。作為孩子的父母,監管責任是一定的,但是前文也提到,就在當天早晨該路段已放有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車輛是不允許走這條路,才使得家長選擇這條路,讓孩子們在一起騎車玩耍,不得不說,自家樓下的空地才是孩子應該玩耍的地方。希望給予肇事者受到相應的處罰,還孩子和家長們一個公道。也希望日後不要再有醉酒駕車的相關案件發生。


山藥蛋視頻

簡直沒有人性!肇事者醉駕應該負全責!

個人認為不應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來量刑,而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位肇事者在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的情況下,先是對圍堵他的現場群眾很不滿,毆打了個別圍堵群眾。後來又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



此種言行令人神共憤!此種行為極其惡劣!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



據悉,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不知道是酒精的作用還是真的“財大氣粗”導致泯滅了人性,肇事者滿不在乎,甚至口出狂言。

有知情人介紹,被撞的4個小孩中,有3個是一家的,3姐妹中大的6歲多,小的3歲多,全部死於這場事故,家屬痛不欲生幾近崩潰。

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中。

關於肇事者的處罰

肇事者宋某某屬於醉酒駕駛,而且車速很快,沒有減速跡象。在尚未正式通車的路段造成了四名兒童的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應該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於肇事者宋某某的惡劣言行和造成的嚴重後果,很可能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他很可能要用命來償還了,這次看他賠不賠得起。

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口出狂言的宋某某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到時候,看你還能否賠的起?難道有錢真的可以囂張到無視生命和法律嗎?


夜雨如書

醉駕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判處罪名有兩個:1、交通肇事罪,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死刑。注意酒駕和醉駕不一樣,酒駕是血液酒精20mg/100ml,醉駕是大於或等於80mg/100ml。醉駕,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兩罪並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大眾都以為醉駕撞死人,最多賠點錢判幾年刑,撞殘不如撞死的心態。但是,醉駕已然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可不是賠錢的問題,而是賠上命的問題,可以判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持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該罪,《刑法》規定最高可判死刑。

醉駕被判死刑的特別多,不是個例,四川孫偉銘案,廣東黎景案,蚌埠陳運案都是死刑。

這個人囂張或許是喝了酒,如果鑑定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祝他好運,想吃什麼就吃點什麼吧!




嘟嘟讀讀

這個案件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太輕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理由:

第一點就是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

第二點就是造成重大傷亡的,本案四人死亡,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果。

第三點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四點民憤極大,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第五點這類醉酒駕車導致重大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屢禁不止,也需要嚴刑峻法懲罰,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差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按照交通肇事罪,最高才7年,如果本案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

三、新聞事件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四、肇事司機的狂妄到底是真是假?。輿論稱,這個司機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這句話到底有沒有?或者,實事求是的說,即使真有,那麼一個醉鬼的酒話又有什麼炒作價值?

五、還有一個問題,為何一輛電動自行車有四個孩子,當時是否有監護人?






韓東言

醉駕入刑這個已經是沒有任何爭議的,而且肯定是按照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因為酒後駕車本身就是放任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從這起事故來看,死亡四人屬於是重大交通事故,但由於是醉酒駕駛就不再適用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刑罰了,而是以最高刑罰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至於肇事司機在醉酒狀態下口出狂言並和村民發生衝突也都是可以作為加重罪行的依據。

其實類似案例可能很多人還記憶猶新,就是南京“6·30醉酒駕車撞人慘案”,肇事司機張明寶同樣為嚴重醉酒駕駛,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多車受損。由於其中一名遇難者為懷孕6個月的孕婦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最後檢方認為酒後駕車造成5死4傷的肇事司機張明寶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所以此次事故也是有先例可以進行量刑參考的。

從類似的很多交通事故我們還可以看出,國人尤其是兒童的安全守法意識、自我保護意識非常欠缺。家長往往對交通安全的漠視態度就會讓兒童更感覺有恃無恐,四個兒童騎一個電動自行車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舉動,除了雜技表演我想不出有任何正常的理由需要四個人駕乘一輛電動自行車。

社會的一些有識之士也一直呼籲應該在小學甚至幼兒園更多的進行防災、自我保護和安全守法方面的普及教育,這方面我們的教育確實還是有很多的欠缺,在重視數理化、不輸在起跑線的同時也應該更多的關注兒童的安全、教育,至少在這方面我們的鄰國日本還是有太多值得我們去借鑑和學習的地方。希望類似的悲劇能在全社會努力下不再發生。


感觸汽車影像特效

先來看一段視頻:下面這段視頻就是事發現場醉駕男子醉醺醺的模樣,指指點點,沒有絲毫悔改之意且與圍觀群眾對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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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者

這是一起令人悲痛萬分的的醉駕慘劇!這是一個令人憤慨不已的肇事司機!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河南開封尉氏縣邢莊鄉,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了四名兒童的死亡……

肇事司機宋某某經過交警部門檢查,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多麼慘烈、多麼慘痛的教訓啊!

又是醉駕!而且這一次的醉駕,一下子就奪去了四個兒童鮮活的生命!

又是醉駕!而且這一次的醉駕,醉駕的宋某某在撞倒電動車後,更還是一反了常理!

他不僅沒有對自己造成的慘禍感到害怕,被立即嚇醒了酒,反而更加的狂妄!除了對圍堵他的現場群眾表達了不滿,還毆打了個別的圍堵群眾。

更不敢想象的,他還放出了這等喪盡了天良的豪言:

“別說四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

這,格外的喪心病狂!格外的令人髮指!

醉駕的危險性,人所皆知;醉駕的危害性,觸目驚心。

可是,為什麼醉駕又總是屢禁不止,又完全難得以根除呢?

毫無疑問,亦或說十有八九,應該就是與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醉駕的量刑標準處罰過輕有著關係。

我們試想一下,假設醉駕一旦造成了人員死亡後,能一概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話,我相信,那些酒後再大膽妄為的人,那些酒後再存有僥倖心理的人,當他一想到出了事故後就有可能是犯了死罪時,他會不生有膽怯的心理嗎?他還敢執意而任性地會酒後就開車上路嗎?

而根據目前“對應”的法律處罰條款,這種醉駕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應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第133條來判罰。也就是說,至多判處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而且,有經濟賠償能力的,甚至還可以抵輕判處的刑期……

這或許,也就是宋某某敢說出如此令人髮指之言稱的底氣之所在。

我們不要以為他真的是酒喝多了在說糊話和大話,其實,這也恰恰就反映了他不畏懼法律懲處的原因——因為他知道,就是他喝了再多的酒,就是他腦子再迷糊,就是他故意往人身上撞,就是他撞死了再多的人,他也不會有死罪……

這,才是真正的“酒後吐真言”啊!

這樣的醉駕悲劇,讓我們痛心;這樣的酒後豪言,讓我們憤怒。

但更讓我們無奈而痛苦的是,醉駕造成的悲劇卻屢禁不止,在不斷地發生;醉駕造成了傷亡悲劇後的處罰與賠償,就是能夠讓醉駕者們毫無畏懼或一賠了之……

當我們在看到了這起醉駕悲劇時,當我們在聽到這個醉駕司機喪德透頂的言辭時;當我們在為這四個兒童的生命消逝傷感和對這個混蛋憤怒之際,我們更真心地期望:醉駕,法律應該予以更嚴厲或最嚴厲的懲處——只有如此,醉駕的悲劇才能更少地發生;也只有如此,這個醉駕的宋某某才能不會說出這種“有錢可以任性”的禽獸不如的話語……


偶來三徑

河南尉縣北三環十字路口6月16日中午1點50分左右。馬家莊村民宋某某駕駛現代轎車。因為是醉酒駕駛沒有執動剎車,撞向一輛“兩輪”電動自行車,致四個孩子當場死亡的交通惡性事故。
醉酒司機與圍觀群眾發生肢體衝突,口出狂言,再撞死兩個,也能賠起。這純屬目無法紀,用錢擺平一切的狂妄之徒嗎!更是漠視生命,死去的孩子最大10歲,最小的3歲。請問這種無視生命的“馬路殺手”怎麼樣就拿到駕照了呢?

失去親生骨肉,特別是未成年的孩子,悲痛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可做為監護人的家長,就沒有責任。一輛兩輪電瓶車帶四個孩子,行駛在還沒有完工的道路上,缺乏基本的出行安全知識,應該自責。

其次,沒有完工的道路上,特別是十字路口,應該有醒目的交通提示牌,要有專人守候值勤,以防不測。這些統統沒有,交管部門和負責修路承接方應該擔當責任。

最後,關鍵人物駕駛人酒後駕車,漠視生命,口出狂言者宋某某。應該嚴懲,從法律層面接受最高的刑罰,以彰顯法律的權威,讓人們敬畏法律,尊重法律。


何由之



如果本文描述的醉駕肇事當事人真的口出狂言,說了“再撞死兩個都賠的起”這樣的話,性質就非常嚴重和惡劣了,已經超越交通肇事甚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可以判定為故意殺人了。


這之中有幾個要件必須釐清,一般來說,屬於完全無意甚至有難以避免因素造成的,或者屬於技術操作失誤造成的交通事故屬於交通肇事,這個要根據事故造成的具體原因和情節進行處罰甚至免於刑事處罰。

如果是醉酒駕駛本身就已經觸犯刑法,還因此釀成重大公共安全特別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事故,那是一定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的。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從肇事當事人事後的囂張態度,毫無悔罪心理和造成了四條人命的後果來看,最少是適用此條款了。


但是這個交通事故有一個情節必須注意,那就是在面對受害人時,肇事人沒有做任何減速處理。事後對於防止他逃離現場的群眾還進行謾罵毆打甚至喊出“再撞死兩個我也賠的起”,一副典型的高衙內的囂張跋扈。

司法實踐中,罪名認定和量刑都要結合當事人態度來判斷,從他對生命如此漠視,而且毫無悔意,肇事過程毫無減速幾個因素來看,他具有撞死人的主觀故意,這已經符合故意殺人要件了。



所以如果在技術層面原本可控而沒有加以控制的條件下,受害人不但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追訴他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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