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祕說會議紀要這樣寫才算詳略得當!

老秘說會議紀要這樣寫才算詳略得當!

有學員問我們:因為不知道會議紀要怎樣才算詳略得當,我們是鄉鎮,比如說如果是給農戶兌現的補助,可不可以這樣說同意兌現,具體數額以惠政發〔2017〕257號為準?或者還有些救助什麼的,也沒文件,會議決定應該怎樣說?還是要一個一個把人名字都寫出來?請各位老師解答

簡明老師說:會議紀要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議定事項、指導工作,因此會議紀要詳略得當其實可以這樣理解:“略”能夠用最精煉的語言把決議過程和最終要求說清楚,“詳”就是把議定的工作給說周全說的不會有歧義。因此個人認為詳略得當不是光指文字數,而是一種寫作效果和要求。至於你問的細節問題,建議如下:

1、給農戶兌現補助,參考常規公文習慣完全可以說 經研究,同意給予兌現,兌現標準參照《……文件名……》(惠政發〔2017〕257號)相關內容執行。最好能將該文件作為會議紀要的附件同步下發。

2、關於那些沒有政策或文件規定的內容,可以在不違背上級要求和本單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我們的此前習慣來定,也可以讓主責部門先研究拿出具體方案報會議審議,兩者都可以,舉個例子一般我們可以這樣寫 經集體決策研究,決定對××實施救助,救助標準參考去年/惠州×局公佈的社會指導線/其他單位標準等,請××部門根據會議要求,擬定具體發放標準,報班子研究後實施。

3、關於一個一個寫人名的問題,我不知道你說的這個人名是參加會議的人,還是指會議紀要中需要給予救助/兌現的人。乾脆兩種情況都給你解答了把,參會人員一般是需要寫全的,因為是要以後備查的,至於救助/兌現等會議紀要中的相關人,也是需要寫明的,不然救助誰去,不寫清楚以後相關部門如何實施?如果人數太多我們會在會議紀要中寫出這個群體,比如×村外出務工人員、×鎮70歲以上五保戶等,然後會綴上一句具體名單見附件,在附件中把名單都敲清楚。

洪流老師說:如果有文件,可以說成以什麼文件為依據執行。關於救助,應該有標準把,雖然每個個體情況不一樣,但應該都能找到相應的補助標準吧?如果,補助標準是由你們臨時決定,你可以先由主管處室提出一個方案,在會上通過這個方案就行了,此時就可以表述成“會議決定,原則同意由...處提出的救助方案”。要是涉及的人很少,寫出來還可以,涉及的人很多,豈不是太冗長。有時候,要有很多配套的工作要做的。

弘文老師說:

一、同意兌現,嚴格按照《XXX》(惠政發〔2017〕257號)的規定執行。

二、同意對XX等X戶農戶進行XX救助。救助標準為:XXXX。由社會事務辦嚴格按程序和規定進行實施。

具體救助人員名單見附件。

拿鐵老師說:把要緊的事情著重說清楚,表述準確不含糊,就是詳;把非主要事件要素,表述不表述都不影響理解的省掉,就是略。

您的素材中,會議研究結果以及依據是需要說清楚的;而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就按照會議決議的說法來說明。具體人名添加附件說明即可,不需要在主件中表述。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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