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撞死四兒童,言稱再撞死兩個也賠的起,他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具體責任?

會思考的皂角樹

觀點:無知!男子口出豪言再多撞兩個都賠得起完全是錯誤的理解了自己的責任,因為男子是酒後駕車行駛,應當對該次事故承擔所有責任,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造成四人死亡的後果的情況下,那就不僅僅是賠償的問題了,而應當是承擔刑事責任!撞死四個孩子,竟然毫無悔意,不知道這名司機酒醒後是不是還能夠如此豪邁呢?

男子口吐豪言,完全是無知的表現!男子的責任分析

通過新聞可以知曉男子是醉酒駕駛導致最終造成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所有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男子的行為雖然符合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但是通過規定可以知曉,該規定中的刑責比較輕,所以法律特別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比較重的來進行定罪懲處!

那麼男子的行為還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實務中交通肇事罪的判罰相較於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來說還是比較輕!

個人認為該案當中,男子明知事發道路還在施工階段,是封閉的,由於道路隔家近又寬敞,很多附近人家的孩子都會在道路上玩耍休息的情況下,仍然以較快的速度醉駕行駛,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為該段道路雖然在施工階段,但是常有附近的存在在附近納涼、玩耍等情況,男子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較為適宜。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後,四個孩子就這麼沒了,男子酒後竟然毫無悔意還大言不慚說道再多撞兩個賠得起的說法,我想也純粹是想不開了,等待男子的必然是嚴懲還有鱷魚的眼淚。


麋鹿說法

該男子可以說天怒人怨了。太過狂妄,真的以為有錢能解決一切了。不知道醉駕可不是僅僅有錢就能了事的,還有相關的刑事責任需要承擔的。錢只能用於精神和民事賠償,無論多少的金錢也代替不了刑事責任。

1.具體專業性的知識有很多律師已經解答,我也就不詳細說明。該男子已經犯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其狂妄的態度真的讓人很憤怒,恨不得立即槍斃才好。

2.在筆者看來,事情發生後,肇事者身上發生的一些行為應該還符合“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情形。醉酒後打人和聳人聽聞的言論,很明顯的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秩序。給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恐慌和混亂。並且襲擊周圍群眾。

3.對於家長而言,雖然很多人從法理上說是應該承擔監管責任,一個電動車帶了四個人,確實不符合交通法規定。可是,這是一個沒有正式通車的路段。也就是一個不符合行車條件的路段。家長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就好像我在家門口場地上玩耍,這還能犯罪?不應該有汽車通行的道路,更不應該有汽車進來造成威脅。

4.如果“禁止通行”指示牌沒有及時擺放在入口處,也沒有對該路段進行封閉。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來說確實應該存在一定的管理責任。正是這種疏忽造成了汽車駛入了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才造成了事故發生。



JasonYuan68921596

醉駕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判處罪名有兩個:1、交通肇事罪,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死刑。注意酒駕和醉駕不一樣,酒駕是血液酒精20mg/100ml,醉駕是大於或等於80mg/100ml。醉駕,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兩罪並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大眾都以為醉駕撞死人,最多賠點錢判幾年刑,撞殘不如撞死的心態。但是,醉駕已然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可不是賠錢的問題,而是賠上命的問題,可以判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持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該罪,《刑法》規定最高可判死刑。

醉駕被判死刑的特別多,不是個例,四川孫偉銘案,廣東黎景案,蚌埠陳運案都是死刑。

這個人囂張或許是喝了酒,如果鑑定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祝他好運,想吃什麼就吃點什麼吧!




嘟嘟讀讀

一、酒話還是真話?真是蒼狂至極!!!醉酒駕駛撞死四童還揚言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老百姓心裡肯定對之恨之入骨,巴不得賠錢後又槍斃,我也是這樣想的。

二、可是法律對此有著明確的判罰,那就是:醉駕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3-7年有期徒刑。醉駕作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會在交通肇事的基礎上加重處罰。本案中,該酒駕肇事男子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經過:

河南省尉氏縣公安局6月16日晚間消息,16日下午,該縣北三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兒童死亡,目前醉酒駕駛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據報道,6月16日13:50左右,尉氏縣大橋鄉馬莊村村民宋某駕駛一輛現代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處時,與一輛電動兩輪自行車相撞,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經開封市交警支隊對蘇某血液進行檢驗,宋某屬於醉酒駕駛,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之中。

四、該男子醉酒肇事致4兒童死亡,保險公司是拒賠的。他說,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那麼,他將面對多少賠償呢?

1.四名被撞死兒童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死亡補償費為最大頭。

2.根據新聞報道,四名兒童大致為河南農村兒童。

農村居民(兒童)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所規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至10萬元之間酌定。該名肇事男子,他不是有錢嘛,可以賠償每名兒童父母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如果經過交警部門的審查發現該醉酒肇事司機存在著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他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行為,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名兒童的生命已經終結,他們長大以後或許是科學家,或許是工人,或許是教師,但是這一切已經成為了不可能。他們的父母將在痛苦中度過後半生。該名醉酒肇事司機應當懺悔,應當接受法律的嚴懲。


千島湖FIRST哥

說實在的,我本來是不想回答這個問題的,因為我還沒有從李芳老師捨命救學生的事件中緩過來,這邊又出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在沒有一個叫李芳的老師來救他們了。我說的不是李芳老師用血肉之軀為他們擋車,而是教他們交通規則、交通法的老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一個喝醉酒的司機,開著“現代”牌的小轎車,在公路上疾馳,撞上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車,“剎車都沒有踩!”撞死了四個小孩。剛開始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我以為是謠言、假新聞。原因有四:其一、一輛電動自行車上如何有四個小孩的?其二、如果確認是四個小孩,是其中一個開的車,還是一個大人開車載了四個小孩?其三、這事為什麼卻好不好發生在李芳老師捨命護擋學生的這一時段?其四,這事為什麼也發生在河南?

是,我們應該譴責這位醉酒駕駛的司機,不管是按照交通法,還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都是他罪有應得。也有人說不用他賠錢,讓他以命抵命,因為醉酒駕駛等同於謀殺。這不僅是漠視自己的生命,而且是漠視他人的生命。特別是他撞了人還不知悔改,大放厥詞說什麼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而且還打人,激起了民憤。

但是大家冷靜過來想一想,一輛電動自行車能載多少人?一個吧?但是這輛車呢?如果是小孩駕駛,就是載了三個人,一共四個人;如果是大人駕駛,就是載了四個人,一共五個人。比私家車載的人還要多,請問這樣,剎車系統還靈嗎?車還開得穩嗎?

還有電動車應該在非機動車道開,轎車應該在機動車道開。這道路明顯不是鄉間小路。這兩種車本來應該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這轎車怎麼能撞倒電動自行車的呢?我們假設如果司機沒有喝酒會怎麼樣?

對,死了人了,很可憐,但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是偶然的交通事故,但是這個偶然是很多必然造成的。我不想多說了。醉駕司機必然遭到法律的嚴懲,而這家人或許是兩家人也遭受了血的教訓。

車禍猛如虎,違反交通法就是將猛虎放出籠,就是漠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太極雲飛揚

這個案件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太輕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理由:

第一點就是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

第二點就是造成重大傷亡的,本案四人死亡,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果。

第三點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四點民憤極大,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第五點這類醉酒駕車導致重大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屢禁不止,也需要嚴刑峻法懲罰,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差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按照交通肇事罪,最高才7年,如果本案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

三、新聞事件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四、肇事司機的狂妄到底是真是假?。輿論稱,這個司機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這句話到底有沒有?或者,實事求是的說,即使真有,那麼一個醉鬼的酒話又有什麼炒作價值?

五、還有一個問題,為何一輛電動自行車有四個孩子,當時是否有監護人?






韓東言

簡直沒有人性!肇事者醉駕應該負全責!

個人認為不應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來量刑,而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位肇事者在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的情況下,先是對圍堵他的現場群眾很不滿,毆打了個別圍堵群眾。後來又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



此種言行令人神共憤!此種行為極其惡劣!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



據悉,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不知道是酒精的作用還是真的“財大氣粗”導致泯滅了人性,肇事者滿不在乎,甚至口出狂言。

有知情人介紹,被撞的4個小孩中,有3個是一家的,3姐妹中大的6歲多,小的3歲多,全部死於這場事故,家屬痛不欲生幾近崩潰。

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中。


關於肇事者的處罰

肇事者宋某某屬於醉酒駕駛,而且車速很快,沒有減速跡象。在尚未正式通車的路段造成了四名兒童的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應該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於肇事者宋某某的惡劣言行和造成的嚴重後果,很可能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他很可能要用命來償還了,這次看他賠不賠得起。

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口出狂言的宋某某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到時候,看你還能否賠的起?難道有錢真的可以囂張到無視生命和法律嗎?


夜雨如書

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除了應當承擔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醉駕者應當下地獄。

1、刑事責任。醉駕者雖然是醉駕,但是,鑑於本案已經造成四個小孩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依法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就本案而言,醉駕者的行為顯然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該規定定罪量刑。

有觀點認為,本案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量刑。法海一粟認為,鑑於本案基本事實,醉駕者的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尚不屬於公共安全範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根據消息,事發路段是正在建設,尚未通行的道路。那麼,道路建設者或者施工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本次事故應當與道路建設者及施工者沒有因果關係。

3、道德責任。根據報道,醉駕者在事故發生後,竟然言稱:再撞死兩個也能賠得起。對此,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是一頭沒有人性的畜生。因為,它的言論,已經突破了社會道德的底線,突破了做人的底線。它在血淋淋的事故面前,面對四具幼小孩子的屍體,面對同時、瞬間失去四個子女的父母撕心裂肺的哭聲,它沒有對自己生生剝奪四個小孩鮮活生命的行為有任何悔意,顯然,它已經不屬於人類,它是畜生。

法海一粟是法律人,本不該如此說話。但是,法海一粟實在是悲憤難掩。

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應當下地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事情的大概經過是這樣的,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某市一條尚未通車且有明顯的警告牌,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發生一起醉酒超速行駛,導致在此路段騎電動車的四名兒童死亡的交通事故。

有許多熱心市民前去抓住肇事者,不讓其逃跑,肇事者甚至與上前控制他的群眾進行毆打,並與大家發生爭執。抓傷,並口出狂言,“就是我撞的,怎麼了,再多撞死兩個我也賠得起!”看到這句話,我為這四個孩子的家長感到心痛,肇事者的罪行昭然若揭,在不能通行的路段超速行車,醉酒駕車後,看到前方的電動車,也沒有剎車的念頭,發生特大事故,卻沒有一點自責感。



肇事者是需要負全部責任的,且還需要承擔賠償和精神損失費。作為孩子的父母,監管責任是一定的,但是前文也提到,就在當天早晨該路段已放有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車輛是不允許走這條路,才使得家長選擇這條路,讓孩子們在一起騎車玩耍,不得不說,自家樓下的空地才是孩子應該玩耍的地方。希望給予肇事者受到相應的處罰,還孩子和家長們一個公道。也希望日後不要再有醉酒駕車的相關案件發生。


山藥蛋視頻

醉駕入刑這個已經是沒有任何爭議的,而且肯定是按照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因為酒後駕車本身就是放任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從這起事故來看,死亡四人屬於是重大交通事故,但由於是醉酒駕駛就不再適用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刑罰了,而是以最高刑罰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至於肇事司機在醉酒狀態下口出狂言並和村民發生衝突也都是可以作為加重罪行的依據。

其實類似案例可能很多人還記憶猶新,就是南京“6·30醉酒駕車撞人慘案”,肇事司機張明寶同樣為嚴重醉酒駕駛,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多車受損。由於其中一名遇難者為懷孕6個月的孕婦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最後檢方認為酒後駕車造成5死4傷的肇事司機張明寶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所以此次事故也是有先例可以進行量刑參考的。

從類似的很多交通事故我們還可以看出,國人尤其是兒童的安全守法意識、自我保護意識非常欠缺。家長往往對交通安全的漠視態度就會讓兒童更感覺有恃無恐,四個兒童騎一個電動自行車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舉動,除了雜技表演我想不出有任何正常的理由需要四個人駕乘一輛電動自行車。

社會的一些有識之士也一直呼籲應該在小學甚至幼兒園更多的進行防災、自我保護和安全守法方面的普及教育,這方面我們的教育確實還是有很多的欠缺,在重視數理化、不輸在起跑線的同時也應該更多的關注兒童的安全、教育,至少在這方面我們的鄰國日本還是有太多值得我們去借鑑和學習的地方。希望類似的悲劇能在全社會努力下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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