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王某1985年調入大連某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從事線路工作,2015年6月,王某年滿55週歲且從事高空特殊工種滿十年,公司依法為其辦理了提前退休。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2016年5月,王某以其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為由,向法院起訴省人社廳,認為其違法作出提前退休審批,侵害了上訴人的勞動權,要求重新審批。

王某的理由

他自1991年11月12日起,一直在公司從事後勤輔助性工作,並未實際從事高空作業的線路工工作,且原告的工資收入、獎金、勞動保護等均與線路工有明顯差別。僅從事線路工6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提前退休的法定條件。

一審法院

本案中,原告檔案中歷年工資升級審批表所記載的崗位為“線路工”、“送電工”,被告結合原告檔案記載情況和原告領取工資、勞保用品和高溫補貼情況,認定原告年滿55週歲、從事高空特殊工種工作累計滿十年的事實並無不妥。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依據認定事實,省人社廳對原告退休作出審批,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關於王某提出的其本人沒有提出退休申請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在《企業在冊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公示卡》中籤過字,根據該卡“公示結果”一欄所記載“符合特殊工種退休年齡,本人提出申請辦理正式退休”的內容,原告簽字即表示原告對按照特殊工種申辦退休知情並同意,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王某提出的其在知悉公司為其申辦退休後向被告提出過書面異議的主張,因王某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中王某的觀點

他自1991年11月11日在某變電所發生事故後,再未從事高空作業的線路工工作,而是從事線路工地勤工作,有證人證明。

一審法院以領取工資、勞保用品和高溫補貼認定上訴人屬線路工是主觀推斷,沒有事實證據佐證。有線路工工資和其有明顯差異,也有非特殊工種的員工領取勞保用品和高溫補貼。

在企業提交的2004年度企業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登記表中本人簽名欄非本人簽字。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在《企業在冊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公示卡》中籤過字,但公示時間與公示結果是兩個概念,他簽字表示同意參加公示,並提出不同意按特殊工種退休。

另外從《水利電力部關於水利電力系統36個提前退休工種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可以看出,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制度並非是強制性的,職工有退與不退的選擇權。

二審判決

經本院審查認定,對於原審公司提交的證據4中2004年度企業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登記表,因上訴人否認本人簽名欄非上訴人所籤,且該簽名與上訴人其他簽名確不一致,故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關於上訴人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問題。上訴人檔案中歷年工資升級審批表(1987年-2006年)所記載的崗位為“線路工”、“送電工”,根據水利電力系統提前退休工種名稱表,此為特殊工種。證人的證言可證明原告在線路工崗位工作,但不能證明不屬於特殊工種。

另外,企業在冊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公示卡記載王某工種為“線路工”,從事特殊工種年限29年1個月,2014年10月29日,王某在公示卡上公示時間一欄簽字,代表其認可上面所印製的其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問題。

上訴人稱其1991年後從事線路工地勤工作,不屬於特殊工種,不能對抗上述證據的效力。

關於法律適用問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據此規定,只要符合年齡和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兩個法定要件即應該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上訴人稱其對提前退休有異議,不應退休,缺乏依據。

綜上,截至到2015年,王某年滿55週歲,且從事特殊工種連續工齡滿10年,被上訴人對王某作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案例點評

總體而言,公司對特殊工種的管理是非常規範的,對在職職工的特殊工種崗位進行了登記,併發放相關的勞防用品,並製作了《企業在冊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公示卡》,讓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置於陽光下,接受員工的監督。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略有瑕疵的《企業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登記表》簽名非本人簽字,這種案例在企業中也時常發生,比如《員工手冊》的發放和告知,後面的簽字,有時就是班組人員代簽了,真碰到勞動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的地位了。

法院判決中結合王某的原始檔案,並根據其工資和勞防用品的發放情況做出判斷,更接近事實。王某所辯駁的情況,比如非特殊工種也有領勞防用品和高溫補貼,但不能因此來反證,領了勞防用品就不是特殊工種,只是證明領了員工不全是特殊工種。法院也只是作輔助的判斷,本質上以原始檔案為準。

奇案,別人為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打官司,他提前退了,卻在上訴

就退休審批的流程而言,法律並沒有細緻的規定,一定要本人簽字。通常也是到了退休年齡由單位申請辦理。在本案中,企業操作並無不當。

當然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而言,在有些地區是實行柔性退休,可以選擇提前5年,也可以按時退休,也可以在此期間一年申請一次。還有的退休年齡的爭議集中在女職工的50歲退休和女幹部的55歲退休,身份如何認定。

或許王某另有隱情,歡迎點評。

延伸閱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