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審結一起非法制造和非法持有槍支案

近日,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制造、買賣和非法持有槍支案件。楊某超因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個月;楊某德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三年零七個月;楊某周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沒收扣押與於公安機關係三被告人的火藥槍6支、槍管2支、槍支零件、制槍工具等涉案物品。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某超以人民幣180元的價格從冊亨縣冗渡鎮某村村民胡某書處購買一支槍支,其更換該槍支的部分螺絲及槍殼後,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楊某德;2016年期間,楊某超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從安龍縣某村村民陶某處購買一支槍支進行部分零件更換後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轉賣給楊某德;2016年至2017年期間,楊某超讓冊亨縣丫他鎮某村村村民韋某周幫其在網上購買兩根鋼管,後其使用這兩根鋼管及其在五金店購買的零部件製造了二支槍支,並於2017將其中的一支槍支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人楊某周。2017年9月案發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分別對公安機關在上訴被告人家中搜查到的涉案槍支進行了一一鑑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超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買賣槍支五支,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楊某周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楊某德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槍支二支,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楊某超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楊某德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對二被告人適用數罪併罰。鑑於三被告人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確有一定悔罪表現,且槍支已被公安機關收繳,未造成嚴重後果,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本院決定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冊亨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此類案件涉案人數較多,且被告人多為偏遠鄉村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均不知自己製造、買賣和持有槍支行為觸犯刑法的嚴重性。冊亨縣人民法院通過以案釋法的宣傳方式強化了對涉槍犯罪的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認識到非法制造、買賣和持有槍支罪對社會和家庭的危害性,有效維護了區域的社會和諧安定,鞏固了該縣“平安建設先進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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