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如何區分“服從組織”和“盲從領導”?

明知道領導的“會議紀要”違法,卻還是“勇於執行”,豈能如此盲從!近日,媒體報道了這樣一則真實案例:

河南省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原主任夏明旭、該中心時任用地規劃股股長劉予永因盲目執行領導的“會議紀要”,違規給地產商辦理新增樓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於黨員幹部而言,服從組織決定是理所應當的。通常情況下,組織決定是由領導班子民主決策產生的,合法合規合理,自然應當堅決執行。但也會有些例外情況,領導班子的集體決定提出了一些明顯違紀違法的要求。這個時候,“服從組織”和“盲從領導”就必須要嚴格區分開來,否則就很容易觸碰紀法紅線。河南永城這兩名幹部,混淆了服從與盲從、“背鍋”與擔當,成了負面典型。

如何區分“服從組織”和“盲從領導”?黨紀國法就是標尺。在黨紀國法的框架內,堅決執行組織的決定,哪怕存在探索嘗試的改革創新風險,也應不計個人得失,不打折扣地去幹,這就是服從組織敢擔當的表現。相反,一旦逾越了黨紀國法,僅憑“上之好惡”去做事,就有可能會被引入歧途,做出追悔莫及的錯事。

黨員幹部如何區分“服從組織”和“盲從領導”?

在現實中,少數人在執行領導下達的明顯違紀違法的指令時,心存“都是為了工作”的僥倖,主觀地將違紀違法曲解成“工作上的變通”,以為只要領導“罩著”就不會出事,即便出問題也有領導扛著,自己不至於“吃瓜落”。還有個別人甚至以能為領導“背鍋”為榮,認為哪怕挨處分也只是一時的,“好心”總會有“好報”,而一旦違背領導意志,哪怕是對的,也擔心事後遭排擠、被“穿小鞋”。殊不知,這些或委曲求全、或勇於“背鍋”的行為,恰恰是不敢擔當的表現。因為計較個人一時得失,而罔顧紀法紅線,為虎作倀當“幫兇”,可謂是本末倒置、因小失大。

“服從”不是“盲從”,“背鍋”不是擔當。杜絕這類情況,一方面要以黨紀國法為標尺,嚴懲任何違紀違法行為。無論其受誰的主使、打著誰的招牌,都不能成為“通行證”和“免罪牌”。要嚴肅處分這些勇於、甘於“背鍋”的人,徹底打破“背鍋換器重”的妄想,同時追責到底,深挖幕後之人,不能只剪枝葉、不鏟爛根。另一方面,要給敢於擔當、堅守底線者撐腰,免除其因“不聽招呼”而被“穿小鞋”受氣吃虧的後顧之憂。

更為根本的是,要從整個組織運行決策層面上紮緊籬笆,既要營造敢闖敢幹敢擔當的氛圍,也要杜絕一切借組織之名行個人“私意”的行徑,警惕打著改革旗號的越軌之舉。要明確並堅持“三個區分開來”,讓實幹擔當者越來越多,逢迎者沒有市場。

來源/蚌埠紀檢監查

審核/李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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