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如何分割?

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一方或雙方享有的公司股權時,不宜簡單地直接判決雙方平均分配爭議標的物,還應結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決。

一般來說,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夫妻中股東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又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並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補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案件實情,認定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方一半的股權。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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