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T雀兒章1

古代對官員用刑有著嚴格的規定。

劉邦入咸陽後,廢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迅速安定了關中的局面。自此也為後世奠定了一個總基調,即:刑新邦用輕典,刑亂邦用重典。到漢文帝時期,廢肉刑,進一步減輕刑罰。儒家思想成為統治思想後,更是積極主張“明德慎罰”。

所以,受此影響,歷朝歷代都對官員審訊時用刑持謹慎態度,以避免激化矛盾,官逼民反。比如《唐律》就對地方官進行了限制,只有符合一條條件才能對人犯刑訊,而且即使是刑訊,對施刑的部位、頻率也有著嚴格的規定,“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這也是為了避免因為用刑而導致犯人傷殘甚至死亡。如果地方官對犯人用刑導致對方意外死亡,那麼地方官要被罷官流放一年。

再比如明朝的《大明律》也規定:不得隨意拘押平人,平人指的是沒有犯罪嫌疑的人。如果地方官挾私報復,故意拷掠無罪平民,那麼要被杖責八十;如果導致平民受傷,那麼官吏要被斬首。

而對於確實有罪的犯人,也不能隨便用刑,只有滿足下面這4個條件才行:犯了重罪、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如果犯人犯的是一般罪行,並且拒不交代的,可以用刑,但只能用鞭撲。而且在鞭打或者笞杖時,也有嚴格的流程。

首先是笞杖的刑具有固定規格:“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地方不能隨意製造,需由朝廷統一採辦和製造,再統一配發,如果地方上自行造刑具,也必須經刑部、大理寺堪核後才行,以確保各地的刑具標準統一。

其次是在笞杖的數量上也有明文規定,施刑時必須“臀腿受”,也就是不能照著一個部位打,得讓犯人有緩衝,避免給對方造成較大的傷害。

第三是確需使用鞭打、笞杖之外刑罰的,比如挺棍、夾棍、腦箱、烙鐵等刑具時,必須逐級奏請。

此外,對於符合八議的,以及年老(70以上)或年幼(15以下)或者懷有身孕的婦女,是不準用刑的。為了確保這些規定能被很好的執行,有的朝代比如明朝,還會鼓勵縣衙屬吏進行舉報,如果知情不報或者參與到了非法刑訊,那麼就犯了“故禁故勘平人"罪,要被杖責、流放甚至是斬首。

當然,雖然規定的很細緻也很嚴格,但遇到亂世或者山高皇帝遠的地方,還是免不了有些地方官會濫用私刑,為了儘速斷案採取非法逼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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