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撞死四兒童,言稱再撞死兩個也賠的起,他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具體責任?

會思考的皂角樹

該男子可以說天怒人怨了。太過狂妄,真的以為有錢能解決一切了。不知道醉駕可不是僅僅有錢就能了事的,還有相關的刑事責任需要承擔的。錢只能用於精神和民事賠償,無論多少的金錢也代替不了刑事責任。

1.具體專業性的知識有很多律師已經解答,我也就不詳細說明。該男子已經犯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其狂妄的態度真的讓人很憤怒,恨不得立即槍斃才好。

2.在筆者看來,事情發生後,肇事者身上發生的一些行為應該還符合“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情形。醉酒後打人和聳人聽聞的言論,很明顯的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秩序。給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恐慌和混亂。並且襲擊周圍群眾。

3.對於家長而言,雖然很多人從法理上說是應該承擔監管責任,一個電動車帶了四個人,確實不符合交通法規定。可是,這是一個沒有正式通車的路段。也就是一個不符合行車條件的路段。家長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就好像我在家門口場地上玩耍,這還能犯罪?不應該有汽車通行的道路,更不應該有汽車進來造成威脅。

4.如果“禁止通行”指示牌沒有及時擺放在入口處,也沒有對該路段進行封閉。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來說確實應該存在一定的管理責任。正是這種疏忽造成了汽車駛入了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才造成了事故發生。



JasonYuan68921596

一、酒話還是真話?真是蒼狂至極!!!醉酒駕駛撞死四童還揚言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老百姓心裡肯定對之恨之入骨,巴不得賠錢後又槍斃,我也是這樣想的。

二、可是法律對此有著明確的判罰,那就是:醉駕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3-7年有期徒刑。醉駕作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會在交通肇事的基礎上加重處罰。本案中,該酒駕肇事男子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經過:

河南省尉氏縣公安局6月16日晚間消息,16日下午,該縣北三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兒童死亡,目前醉酒駕駛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據報道,6月16日13:50左右,尉氏縣大橋鄉馬莊村村民宋某駕駛一輛現代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處時,與一輛電動兩輪自行車相撞,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經開封市交警支隊對蘇某血液進行檢驗,宋某屬於醉酒駕駛,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之中。

四、該男子醉酒肇事致4兒童死亡,保險公司是拒賠的。他說,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那麼,他將面對多少賠償呢?

1.四名被撞死兒童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死亡補償費為最大頭。

2.根據新聞報道,四名兒童大致為河南農村兒童。

農村居民(兒童)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所規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至10萬元之間酌定。該名肇事男子,他不是有錢嘛,可以賠償每名兒童父母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如果經過交警部門的審查發現該醉酒肇事司機存在著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他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行為,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名兒童的生命已經終結,他們長大以後或許是科學家,或許是工人,或許是教師,但是這一切已經成為了不可能。他們的父母將在痛苦中度過後半生。該名醉酒肇事司機應當懺悔,應當接受法律的嚴懲。


千島湖FIRST哥

這是一起令人悲痛萬分的的醉駕慘劇!這是一個令人憤慨不已的肇事司機!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河南開封尉氏縣邢莊鄉,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了四名兒童的死亡……

肇事司機宋某某經過交警部門檢查,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多麼慘烈、多麼慘痛的教訓啊!

又是醉駕!而且這一次的醉駕,一下子就奪去了四個兒童鮮活的生命!

又是醉駕!而且這一次的醉駕,醉駕的宋某某在撞倒電動車後,更還是一反了常理!

他不僅沒有對自己造成的慘禍感到害怕,被立即嚇醒了酒,反而更加的狂妄!除了對圍堵他的現場群眾表達了不滿,還毆打了個別的圍堵群眾。

更不敢想象的,他還放出了這等喪盡了天良的豪言:

“別說四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

這,格外的喪心病狂!格外的令人髮指!

醉駕的危險性,人所皆知;醉駕的危害性,觸目驚心。

可是,為什麼醉駕又總是屢禁不止,又完全難得以根除呢?

毫無疑問,亦或說十有八九,應該就是與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醉駕的量刑標準處罰過輕有著關係。

我們試想一下,假設醉駕一旦造成了人員死亡後,能一概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話,我相信,那些酒後再大膽妄為的人,那些酒後再存有僥倖心理的人,當他一想到出了事故後就有可能是犯了死罪時,他會不生有膽怯的心理嗎?他還敢執意而任性地會酒後就開車上路嗎?

而根據目前“對應”的法律處罰條款,這種醉駕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應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第133條來判罰。也就是說,至多判處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而且,有經濟賠償能力的,甚至還可以抵輕判處的刑期……

這或許,也就是宋某某敢說出如此令人髮指之言稱的底氣之所在。

我們不要以為他真的是酒喝多了在說糊話和大話,其實,這也恰恰就反映了他不畏懼法律懲處的原因——因為他知道,就是他喝了再多的酒,就是他腦子再迷糊,就是他故意往人身上撞,就是他撞死了再多的人,他也不會有死罪……

這,才是真正的“酒後吐真言”啊!

這樣的醉駕悲劇,讓我們痛心;這樣的酒後豪言,讓我們憤怒。

但更讓我們無奈而痛苦的是,醉駕造成的悲劇卻屢禁不止,在不斷地發生;醉駕造成了傷亡悲劇後的處罰與賠償,就是能夠讓醉駕者們毫無畏懼或一賠了之……

當我們在看到了這起醉駕悲劇時,當我們在聽到這個醉駕司機喪德透頂的言辭時;當我們在為這四個兒童的生命消逝傷感和對這個混蛋憤怒之際,我們更真心地期望:醉駕,法律應該予以更嚴厲或最嚴厲的懲處——只有如此,醉駕的悲劇才能更少地發生;也只有如此,這個醉駕的宋某某才能不會說出這種“有錢可以任性”的禽獸不如的話語……


偶來三徑

醉駕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判處罪名有兩個:1、交通肇事罪,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死刑。注意酒駕和醉駕不一樣,酒駕是血液酒精20mg/100ml,醉駕是大於或等於80mg/100ml。醉駕,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兩罪並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大眾都以為醉駕撞死人,最多賠點錢判幾年刑,撞殘不如撞死的心態。但是,醉駕已然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可不是賠錢的問題,而是賠上命的問題,可以判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持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該罪,《刑法》規定最高可判死刑。

醉駕被判死刑的特別多,不是個例,四川孫偉銘案,廣東黎景案,蚌埠陳運案都是死刑。

這個人囂張或許是喝了酒,如果鑑定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祝他好運,想吃什麼就吃點什麼吧!




嘟嘟讀讀

簡直沒有人性!肇事者醉駕應該負全責!

個人認為不應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來量刑,而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位肇事者在造成四名兒童死亡的情況下,先是對圍堵他的現場群眾很不滿,毆打了個別圍堵群眾。後來又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



此種言行令人神共憤!此種行為極其惡劣!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



據悉,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不知道是酒精的作用還是真的“財大氣粗”導致泯滅了人性,肇事者滿不在乎,甚至口出狂言。

有知情人介紹,被撞的4個小孩中,有3個是一家的,3姐妹中大的6歲多,小的3歲多,全部死於這場事故,家屬痛不欲生幾近崩潰。

目前,肇事司機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該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辦理中。


關於肇事者的處罰

肇事者宋某某屬於醉酒駕駛,而且車速很快,沒有減速跡象。在尚未正式通車的路段造成了四名兒童的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應該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於肇事者宋某某的惡劣言行和造成的嚴重後果,很可能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他很可能要用命來償還了,這次看他賠不賠得起。

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口出狂言的宋某某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到時候,看你還能否賠的起?難道有錢真的可以囂張到無視生命和法律嗎?


夜雨如書



如果本文描述的醉駕肇事當事人真的口出狂言,說了“再撞死兩個都賠的起”這樣的話,性質就非常嚴重和惡劣了,已經超越交通肇事甚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可以判定為故意殺人了。

這之中有幾個要件必須釐清,一般來說,屬於完全無意甚至有難以避免因素造成的,或者屬於技術操作失誤造成的交通事故屬於交通肇事,這個要根據事故造成的具體原因和情節進行處罰甚至免於刑事處罰。



如果是醉酒駕駛本身就已經觸犯刑法,還因此釀成重大公共安全特別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事故,那是一定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的。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從肇事當事人事後的囂張態度,毫無悔罪心理和造成了四條人命的後果來看,最少是適用此條款了。


但是這個交通事故有一個情節必須注意,那就是在面對受害人時,肇事人沒有做任何減速處理。事後對於防止他逃離現場的群眾還進行謾罵毆打甚至喊出“再撞死兩個我也賠的起”,一副典型的高衙內的囂張跋扈。

司法實踐中,罪名認定和量刑都要結合當事人態度來判斷,從他對生命如此漠視,而且毫無悔意,肇事過程毫無減速幾個因素來看,他具有撞死人的主觀故意,這已經符合故意殺人要件了。



所以如果在技術層面原本可控而沒有加以控制的條件下,受害人不但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追訴他的刑事責任。


謝金澎

說實在的,我本來是不想回答這個問題的,因為我還沒有從李芳老師捨命救學生的事件中緩過來,這邊又出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在沒有一個叫李芳的老師來救他們了。我說的不是李芳老師用血肉之軀為他們擋車,而是教他們交通規則、交通法的老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一個喝醉酒的司機,開著“現代”牌的小轎車,在公路上疾馳,撞上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車,“剎車都沒有踩!”撞死了四個小孩。剛開始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我以為是謠言、假新聞。原因有四:其一、一輛電動自行車上如何有四個小孩的?其二、如果確認是四個小孩,是其中一個開的車,還是一個大人開車載了四個小孩?其三、這事為什麼卻好不好發生在李芳老師捨命護擋學生的這一時段?其四,這事為什麼也發生在河南?


是,我們應該譴責這位醉酒駕駛的司機,不管是按照交通法,還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都是他罪有應得。也有人說不用他賠錢,讓他以命抵命,因為醉酒駕駛等同於謀殺。這不僅是漠視自己的生命,而且是漠視他人的生命。特別是他撞了人還不知悔改,大放厥詞說什麼再撞死兩個也賠得起,而且還打人,激起了民憤。


但是大家冷靜過來想一想,一輛電動自行車能載多少人?一個吧?但是這輛車呢?如果是小孩駕駛,就是載了三個人,一共四個人;如果是大人駕駛,就是載了四個人,一共五個人。比私家車載的人還要多,請問這樣,剎車系統還靈嗎?車還開得穩嗎?

還有,電動車應該在非機動車道開,轎車應該在機動車道開。這道路明顯不是鄉間小路。這兩種車本來應該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這轎車怎麼能撞倒電動自行車的呢?我們假設如果司機沒有喝酒會怎麼樣?

我們這有一位老奶奶,接孫子上學、放學,視交通法為無物,經常闖紅燈、逆行,自以為汽車不敢撞她,終於有一天,老奶奶又載著孫子闖紅燈,被正常行駛、來不及剎車的卡車撞倒,小孩當場死亡,老人受輕傷,試問這老人死了親孫子,可不可憐?

對,死了人了,很可憐,但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是偶然的交通事故,但是這個偶然是很多必然造成的。我不想多說了。醉駕司機必然遭到法律的嚴懲,而這家人或許是兩家人也遭受了血的教訓。



車禍猛如虎,違反交通法就是將猛虎放出籠,就是漠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太極雲飛揚

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除了應當承擔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醉駕者應當下地獄。

1、刑事責任。醉駕者雖然是醉駕,但是,鑑於本案已經造成四個小孩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依法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就本案而言,醉駕者的行為顯然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該規定定罪量刑。

有觀點認為,本案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量刑。法海一粟認為,鑑於本案基本事實,醉駕者的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尚不屬於公共安全範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根據消息,事發路段是正在建設,尚未通行的道路。那麼,道路建設者或者施工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本次事故應當與道路建設者及施工者沒有因果關係。

3、道德責任。根據報道,醉駕者在事故發生後,竟然言稱:再撞死兩個也能賠得起。對此,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是一頭沒有人性的畜生。因為,它的言論,已經突破了社會道德的底線,突破了做人的底線。它在血淋淋的事故面前,面對四具幼小孩子的屍體,面對同時、瞬間失去四個子女的父母撕心裂肺的哭聲,它沒有對自己生生剝奪四個小孩鮮活生命的行為有任何悔意,顯然,它已經不屬於人類,它是畜生。

法海一粟是法律人,本不該如此說話。但是,法海一粟實在是悲憤難掩。

法海一粟認為:醉駕者應當下地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肯定是判刑了,最輕也得幾年!

6月16日下午2點左右,河南開封餓尉氏縣邢莊鄉,發生了一起特大事故,死亡了4名祖國的花朵,很多人可能不以為意,包括肇事司機在內,他們認為小孩子不重要!我想說,別說社會主義接班人的話,對於家長來說,這就是他們的命!肇事司機奪走你他們的命根子,這難道還不重要?



據悉,因為肇事者宋某中午飲酒了,導致車速過快,剎車都沒有,就奪走了四個孩子的性命,其中一家三名兒童全部遇難,剩下的另外一名女孩子,也被撞飛好幾米遠。


宋某撞到人以後,對事情毫不在意,一點緊張的情緒都沒有,圍觀的好心群眾有幾名提醒他趕緊報警,可是他都沒有聽,反而對群眾指指點點,後來更是藉著酒勁將幾名愛心人士給揍了…

墳墓的群眾直接就將其車給砸了,而且圍住他,不讓他跑,他激惱的對旁邊的人說,別說撞死四個小孩,就是在撞兩個也賠的起!

我挺服氣這樣的人的,喝點酒就飄了,地球都要裝不下這樣的人了,這是打算要去火星種土豆啊!我們國家對於發生死亡的車禍事件,其實處理的都比較輕微了,很多取得家屬的原諒,就可以花錢平事。可是對於此次事件,我如果是家屬,就不在諒解書上簽字,賠錢也要讓你蹲監獄,要曝光他,他的行為簡直已經沒有了人性,一點同情心都沒有,這樣的人不教育好,以後出來還得肇事,因為喝酒的人,沒臉!

抓到他的時候,他說自己喝了兩杯白酒。兩杯白酒就奪走了四條人命,幼小的孩子還沒有發育好,一點搶救的一會都沒有,當場就去了,而他還像個沒事人一樣,好像不是自己開車似得。


事發的路段,是一條沒有修完的路,平時很多村裡的小孩子在這邊玩耍,夏天的晚上,很多村裡的人在這裡閒著無聊,三三兩兩聚集聊聊家常,打打撲克。雖然司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這些村民,乃至村幹部,也應該有一些責任,畢竟這是車道,雖然沒有修完,可未完工的工程有著更大的危險。這是在白天,如果在半晚天黑沒黑的時候,他醉酒駛入人群,那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事情本來可以避免的,家長有一些危機意識,告訴孩子離危險的地方遠一點,畢竟對面的車道還是通車的,如果孩子不在此玩耍,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



還是希望國家對酒駕抓的更嚴格一些,發現,直接吊銷駕照終身,這樣才能避免酒駕事故的頻繁發生。其實我國對於酒駕還是抓的不嚴格,只是吊銷一段時間的駕照,還是不能從根本處理,國外一般發現酒駕,輕的是徹底吊銷,重的就是直接坐牢幾年起!有的國家,對於發現酒駕就是槍斃,可想而知,他們的國家應該酒駕的少…

希望法官嚴格點判,畢竟態度太囂張了,不吸取教訓,以後還是會危害社會的!


喜歡請關注我,每天推送有意思的文章給您。


叨叨娛樂團

這個案件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太輕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理由:

第一點就是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

第二點就是造成重大傷亡的,本案四人死亡,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果。

第三點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四點民憤極大,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第五點這類醉酒駕車導致重大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屢禁不止,也需要嚴刑峻法懲罰,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差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按照交通肇事罪,最高才7年,如果本案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

三、新聞事件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輛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向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4名小孩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地是在尉氏縣北三環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據瞭解,該路段還未正式通車。肇事司機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四、肇事司機的狂妄到底是真是假?。輿論稱,這個司機口出狂言叫囂:“別說4個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兩個小孩我也賠得起。”這句話到底有沒有?或者,實事求是的說,即使真有,那麼一個醉鬼的酒話又有什麼炒作價值?

五、還有一個問題,為何一輛電動自行車有四個孩子,當時是否有監護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