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探親簽證的種類解析

一、探親範圍: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香港探親簽證的種類解析

二、簽註種類: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或多次簽註,3個月一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三)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者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者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簽發3個月多次探親簽註, 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香港探親簽證的種類解析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近期直邊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說明親屬關係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一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

(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及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香港或澳門有關單位簽發的就學、就業"進入許可"以及相應簽註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四)探望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工作簽註在港澳地區工作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內工作簽註複印件。

香港探親簽證的種類解析

(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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