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倒计时156天-干粉灭火系统全面知识点汇总

干粉灭火系统是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已将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技术列为卤代烷系统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由灭火基料(如小苏打、碳酸铵、磷酸的铵盐等)和适量润滑剂(硬脂酸镁、云母粉、滑石粉等)、少量防潮剂(硅胶)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飘散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1.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毛耐克斯monnex 干粉)。

3.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教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

三、注意事项

1) 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四、干粉的灭火机理

干粉在动力气体(氮气、二氧化碳)的推动下射向火焰进行灭火。干粉在灭火过程中,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发生一系列物理和化学作用,既具有化学灭火剂的作用,同时又具有物理抑制剂的特点,其灭火机理介绍如下:

1.化学抑制作用

2.隔离作用

3.冷却与盛息作用

二、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系统工作原理及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它造价低,占地小,不冻结,对于无水及寒冷的我国北方尤为适宜。

1.系统适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2.系统不适用范围

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

2)可燃金属及其氢化物,例如钠、钾、镁等。

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系统设计参数】

一般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看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五、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系统组件

储存装置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2010)执行。

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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