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款應該賠付給誰,投保人,還是受損者?

車險款應該賠付給誰,投保人,還是受損者?

圖/全景網

近年來,關於保險理賠糾紛的案件和投訴數量居高不下。根據保監會《2017年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所公佈的數據,2017年全年,僅保險監管部門受理的車險理賠投訴案件就超過了32000起,涉及所有車險業務的經營公司,存在審定保險責任不合理、核定保險損失偏小、確定賠款金額偏低、理賠時效太慢、服務態度不好等問題。

投保容易理賠難曾是困擾消費者的一大痛點,而現在,一些保險公司對待小額理賠案件的態度比較隨意,未經仔細審查就發放理賠款,也在第三方責任保險中造成了一些糾紛。

比如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車輛被認定承擔全責,但是受害第三方自掏腰包修車後,肇事司機卻“人間蒸發”,而肇事車輛保險公司以已向被保險人即肇事司機理賠為由拒絕賠付。這樣的情況時常發生。無責的一方難道只能自行承擔車輛維修損失嗎?保險公司還要對此承擔責任嗎?

市民冷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困局,他將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近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冷先生的主張。

理賠款匯給肇事司機

2016年的一天,冷先生駕車行駛在嘉定區某路段時,被餘某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導致車輛受損。隨後,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出具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認定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冷先生無責任。

冷先生的受損車輛經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經濟損失為2000元。不久後,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通過網上銀行將2000元理賠款匯入肇事司機餘某的銀行賬戶中。

冷先生自己墊付費用修好車輛後,卻遲遲沒有收到餘某賠付的修車款。冷先生多次通過電話聯繫餘某,均無人接聽,他只好向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已向餘某賠付為由拒絕理賠。

冷先生認為,明明自己才是事故的受損方,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將理賠款支付給自己,而不是匯入肇事司機餘某的銀行賬戶。因此,他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2000元。

法院判保險公司再次賠付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對小額保險理賠案件,經公司審核,並在確定事故的真實性及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後,即可直接理賠,無需提供汽車修理發票等材料。公司已經完成了對該起事故的保險理賠責任,冷先生不應當再向保險公司主張,而應當向肇事司機餘某主張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冷先生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先行賠付依法有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現保險公司在肇事駕駛員餘某沒有提供汽車修理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付冷先生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將理賠款匯入餘某賬戶內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因而法院支持了冷先生的訴請,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付冷先生2000元。

此外,本案中法院判令保險公司需向冷先生進行賠付後,保險公司仍可向被保險人主張追索其先前支付的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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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保護受害第三方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這確定了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

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在責任保險中,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不專屬於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被確認“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受害的第三方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可以看出,責任保險的價值不只是為了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失,也是為了保證賠償責任的落實。

對於責任保險爭議處理費用的承擔問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寫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因事故而起的責任保險仲裁或訴訟是為了確定事故性質、事故原因、受損程度,與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密切相關,相關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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