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私車公用”?這三點可要注意了

小明是“老鄧銷售公司”的員工,一次因業務推廣需要,就開自己的私家車去見客戶,同行的還有公司同事巧玉。

這樣一來,這個事故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該如何認定私車公用呢?

國浩(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鄧俊義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賠償責任不難劃分:

事故造成職工本人或職工車輛損害的。“私車公用”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死亡,都屬於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並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如果駕駛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保險公司理賠後,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其餘法律後果均應由單位承擔。

車輛同乘人員遭受損害的。當然也屬於工傷,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雙重賠償。

如何認定是“私車公用”?這三點可要注意了

誰都知道,交通事故賠償可是一個無比巨大的“洞”,在實踐中,如何賠償這些都不難做,最難的是如何確定是“私車公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也是最扯皮的事。

比方,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屬不屬於“私車公用”?

鄧律師認為,那就不算。如果要確定“私車公用”,應注意這三點∶

一,儘量不要利用私車辦公事,如果非要借車不可,應該是單位主要領導提出的借車要求,最好有人證物證;

二,如今一般員工都有自己的車子,用著順手,於是就當公車用了,應該在辦事之前跟領導提出:辦這事,單位派車,派司機不?如果領導讓你開自己的車去辦事,就是私車公用;

三,如果是順路去辦事,應當向領導彙報“我開我的車順路去某某局辦事”,取得領導同意後,也算私車公用。如果出了事故後再說是為公司辦事,先斬後奏,單位一般不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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