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說起離婚分財產,沒結婚的或者是已經結婚的人可能會認為離婚分財產也太現實了吧,這也不是結婚的意義,完全違背了愛情的初衷。這樣說沒錯,但是,離婚時,現實終究要面對的。那個時候,很多人是不會再講感情的,講的最現實的就是如何多分得一些財產!那個時候,可能暴露出來的是人性的另一面,但是誰都沒有錯。
所以,新的《婚姻法》對於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配規定的更加詳細,哪些屬於一方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做了規定。
那麼,在哪種情況下,即使是婚後購買的房產,離婚時,房產依然歸男方,女方一分錢也分不到呢?
1、婚後由男方父母出資為兒子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兒子的名下。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視為男方父母對於兒子的贈與。
這樣的情況,即使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但是該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在離婚時,也不會像以前一樣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女方不可以再分得一半的房產了。
這樣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誰買的就應該歸誰,保護了出資方的權益,也是對於騙婚一族的限制,畢竟父母為自己出資購房也不容易,理應受到保護。
2、男方婚前個人支付首付購買房產,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
這種情況下,按夫妻共同按揭償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部分財產男方要向女方進行補償,但是房產歸男方,女方沒權利分男方的房產。
對於以上2種情況,離婚時,女方無法分到婚後婚後購買的房產,有很多女人覺得這樣對女人很不公平,沒有考慮到女方的權益,你認為這樣的規定對女方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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