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宇法官有話說: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往往比較隱蔽的存在,在借條以及借款合同中很少明確約定借款利息,那麼在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該如何計算?
![「以案说法」振宇法官教你如何看清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问题](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案情一】
2016年9月1日,被告齊某某以生意週轉需要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承諾至2016年12月30日償還。因被告到期未能還款,引發訴訟,原告要求被告還款並承擔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2016年12月30日。
判決:被告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
【案情二】
2015年11月4日,被告徐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洪某借款40000元,此後,被告既沒有支付利息,也沒有償還本金。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從2017年11月14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判決:被告徐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洪某借款4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法官分析】
兩個案例中的借貸雙方均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內利率和逾期借款利率。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案例一中原告主張的借期內利息沒有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借貸雙方中僅有一方為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在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請求支付利息的,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綜合確定。
案例二中原告主張逾期利息得到支持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為案例二中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並且逾期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原告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吳振宇
淮陰區法院法官
在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借貸關係中,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不予支持,債權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按照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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