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中那些違法的事—徵收決定中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被確認違法

企業拆遷中那些違法的事(2)——

徵收決定中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被確認違法

昊京說案例

昊京在精品化的過程中,成立了以研究法院公開案例、律所承辦案例以及社會熱點案例為方向的案例研究中心。本欄目為昊京案例研究中心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試圖通過對案例的研究,瞭解裁判尺度、分享承辦經驗、追蹤社會熱點。

作 者 | 許秋莉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佈的典型案例——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企業拆遷中那些違法的事—徵收決定中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被確認違法

圖為張貼張收決定公告(圖片來自於網絡)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徵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徵收範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觀點】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昊京解讀】

本案中,泗水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徵收決定中載明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違法了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法院判決撤銷徵收決定。該判決意味著泗水縣人民政府的徵收項目不能繼續進行,需要重新制定合法的徵收程序,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重新進行徵收,或者停止該違法徵收項目不再進行。

徵收決定公告的合法性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實體合法,即徵收決定公告的內容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本案中補償方案的內容。一部分是程序合法,即拆遷方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徵收決定進行公告,實踐中拆遷方往往對拆遷項目不進行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如貼在角落看不見的位置)防止被拆遷人看到,以便使被拆遷人錯過徵收決定公告中載明的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

所以,企業在看到徵收決定公告時,要及時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如果拆遷方沒有進行公告就進行後續的程序也是違法的。企業要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審查徵收決定公告的內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對違法情況提起訴訟。對徵收決定公告提起復議或訴訟,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只有重視自身的權益,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才能使得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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