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如何評價兩次判決中馬蓉的表現?

qwewzw

其實,馬蓉上訴的核心訴求,就是想要回兒子的撫養權。

王寶強起訴離婚,馬蓉是有錯方,王寶強在網上說馬蓉和宋喆的事情,經過法院認定屬於事實,所以並不存在誹謗或者侵犯名譽權——即便是不好的事情,如果是事實,說出這個事實並不違法。所以,王寶強的訴求的到了法院的支持,離婚,兒子歸自己,女兒歸馬蓉。

這對馬蓉來說不是一個很壞的結果,因為就目前來看,王寶強並沒有提出別的索賠。所以,兩次開庭,法院的判決都是一樣的,事實清楚,判決也很清楚,看不出來改判的理由。馬蓉這麼死纏爛打,只不過不甘心認輸而已。

比較奇怪的是,馬蓉明明已經獲得了女兒的撫養權,還想要兒子,這個要求確實難以理解。兩個孩子,一人撫養一個,算是比較合理的判決,看得出來,馬蓉內心還是重男輕女的,撫養一個女兒還不滿意,她一定認為兒子更重要,或者,她認為兒子是王寶強的命根子,想通過索要王寶強,再給對方一擊。

這個鬧劇該結束了,現在網友已經快忘了馬蓉出軌的事了,她卻還死纏爛打,真是很奇怪。相信最後該有的報應還是會來。


張豐

一審法院並沒有明確認定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也沒有針對是否存在婚內出軌而進行評價。

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一案中,一審王寶強提出訴請:

(1)認為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2)針對馬蓉與他人同居而對自己造成的侵害,要求馬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3)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二人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4)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婚後共同財產。


一、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

(1)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2)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3)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又馬蓉撫養;

(4)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另行處理。

在判決結果中,有兩項描述值得特別關注,即: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


二、馬蓉是否存在出軌問題:

從邏輯關係上看,婚外不正當關係的外延要大於同居概念的外延,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馬蓉在婚期期間,與他人保持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但在這種婚外關係中,又未予認可同居關係,於是在這種概念範疇中,就很值得玩味了。

婚外不正當關係,既包括精神上對他人產生依賴和感情,也包括身體上與他人存在性行為,同時在性行為中,既包含同居關係,也包含不定期的幽會行為。

所以,實際上一審朝陽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針對具體行為作出是與非的評價,只是較為籠統的認定馬蓉有不正當關係。至於有沒有出軌,那麼就要根據每個人心裡對於“出軌”的概念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理解了。



四、馬蓉為何提出上訴:

從上面的判決內容上看,其實一審朝陽法院大體思路是二人五五開,且只評價行為,不涉及具體利益分割。

既然沒有涉及到具體的利益,那麼馬蓉又為何會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呢?

雖然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馬蓉存在與宋喆的同居行為,但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蓉在夫妻關係中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儘管一審並未涉及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如果有“夫妻過錯方”這樣的法律認定結果存在,自己在分割財產過程中一定出於劣勢的一方,因此馬蓉一定選擇上訴,試圖將“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

的認定結果否定掉。

也就是說,馬蓉的上訴理由,雖然出於兩起訴訟,但本質上,都是針對於自己是否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或他人口中的“出軌”行為而試圖作出嘗試,其目的一則為自己名譽,二則為在之後的財產分割中獲得更有利的地位。

所以,馬蓉不得不上訴。

但從一審判決來看,朝陽法院並沒有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歪曲或錯誤的成分,且馬蓉在二審中也沒有新事實新證據,那麼二審被依法駁回就在意料之中。

至於馬蓉是否會申請再審?

個人認為,馬蓉在巨大的婚姻財產分割利益面前,應當會繼續在權利範圍內進行嘗試,但如果馬蓉沒有更為有力的新事實、新證據,那麼即便提出了再審申請,高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高萌Goal

馬蓉的上訴理由是什麼?

二審法院認為,馬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馬蓉的上訴,維持原判。

馬蓉女士此前於2018年一審敗訴,其不服提出上訴。

後馬蓉上訴,但是要注意,本案其實是王馬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合併審理的。

對於離婚訴訟,王寶強是原告,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上訴人馬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兩案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思就是說,二審法院對兩個案件都進行的審理,民事審判中,有個原則叫不訴不理,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糾。從二審法院的判決來看,馬蓉的上訴,是對全案(離婚和名譽權)的不服提出的上訴。

馬蓉會不會申請再審?

首先一點,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over。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依法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兒子的撫養權歸王寶強,女兒的撫養權歸馬蓉,這樣處理也是司法實踐的慣例。另外,在財產分割上,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歸王寶強所有,馬蓉近乎淨身出戶。我想,馬蓉是因為沒分到錢才提起上訴的吧,但她居然有那麼厚的臉皮提起上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實在是讓人駭人聽聞。且不說她和王寶強的夫妻共同財產本就是王寶強個人奮鬥所得,況且她還勾結情夫宋喆轉移財產,企圖把王寶強的身價財產侵吞乾淨!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法院判決馬蓉淨身出戶是完全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至於馬蓉想要成功申訴,我認為不太可能,因為本案審理程序並沒有瑕疵,除非她能夠拿出新的有力證據,否則是難以啟動再審程序的。這件事歸根結底是她理虧,顯然是沒有對她有利的證據的。


冰焰

在正常權利獲得保護的情況下,怎麼能說是敗訴了呢?

先看看本案的一審判決: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另行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講,對這個判決本律師覺得是半斤八兩,沒有所謂的勝訴或者敗訴。

一、就解除婚姻關係看

王寶強向世人公佈馬蓉的出軌行為,可知在他的心裡,這個婚姻是不願意再維持了;而馬蓉在離婚訴訟中也沒有聲淚俱下的乞求複合感情、維持婚姻,再從網曝的馬蓉的出軌情形看,他對王寶強的感情只怕也沒有幾分了。

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沒有了,法院判決的解除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也就無所謂勝、無所謂敗了。

二、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為馬蓉未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王寶強的這一請求。未支持也就是被駁回了;

雙方都有針對對方的一個損害賠償的請求被駁回,一勝一敗,打了個平手。

三、子女撫養

兩人共生育了一子一女,法院判決一人撫養一個,也是正常的路子,不偏不倚。

這樣的處理,也無所謂勝負。

四、財產問題

因為二人財產複雜、種類較多,爭議又非常大,法院予以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也就是現在還沒有處理,讓他們自己再去起訴處理。

財產的分配,相信這才是他們雙方爭奪的主要戰場。

這裡或許有勝負,但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據我們所知的還沒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如此認定事實,二審法院也是這樣認定。

就判決結果看,看不出馬蓉在這起連環訴訟中,其實體權利有什麼失去的。

哪怕在上訴中,馬蓉提出了過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但那本身就不是她應得的權利或者利益,這樣看,也就無所謂失去。

馬蓉會申請再審嗎?不會的。

在訴訟中使用一些技巧是正常的,提起上訴也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在正常權利獲得保護的情況下,怎麼能說是敗訴了呢?


郭廣吉律師

婚離完了,馬蓉這盤菜要涼了。以前暴光無不是跟王寶強關聯,以後暴光的話,怕還是以王寶強前妻的身份出現。

根據夫貴妻榮的法則,這不丟人。王寶強如果靠馬蓉出名,才可能會在面子上掛不住。

如果當初你不去告王寶強侵犯你名譽權,這事過去也就過去了,或許以後還有辯解和洗白的餘地,可是,現在,折騰了兩年,兩審法院都認定了你出軌,情何以堪!

只佩服你的心理素質。

兒女雙全,一個明星丈夫,萬貫家財,這麼好的日子不過,非要瞎折騰,還折騰個沒完,不知道你圖什麼。

哦,圖東食西宿,結果是雞飛蛋打,東邊的食,撤了,西邊的人,關了。只有你一個人,拔劍四顧心茫然啊。

人,不能太貪心。

再說離婚這檔子事。

對於一審判決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比如,二審時,馬蓉又懷了王寶強的孩子,或者,正在為王寶強的孩子哺乳,那是指定要改判不準離婚。否則,想改判,基本沒門。

至於孩子撫養問題。我本人是不贊成一人一個的。就馬蓉和王寶強這拼得你死我活的陣勢,離婚後,兩個人再能和平共處的可能性很小,兩個小孩能再一起玩耍見面的時間,也會受到父母對勢若水火關係的影響,變得稀少。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時間就是童年和少年,一晃就過去了,一去就沒有了。

很為他們惋惜,我感覺這倆孩子同時判給王寶強撫養比較好。因為王寶強有經濟能力,形象正面。


潘衛霞律師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馬蓉有權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是需要有新的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錯誤的,否則不可能啟動再審程序。六月二十二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馬蓉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是王寶強全部訴訟請求的部分判決,只是解除了婚姻關係、就二個孩子歸誰撫養等人身關係作出的判決。財產部分由於太複雜,還沒有作岀判決,需要耐心等待。最後強調的是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馬蓉嘴硬說感情沒有破裂誰信呢?即使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會有人相信嗎?所以申請再審和申訴都沒用。


SirJanzen

當然,要說馬蓉是否會上訴提再審,這個真不好說,因為從馬蓉過去的言行來看,我倒是認為她肯定上訴,哪怕是不受理,哪怕明知失敗,因為她所要製造的就是話題和熱度,這對她一直以來想當演員和名演員賺大錢的想法有促進作用!


不過,這個案件法律工作者,基本上回答了問題的實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沒有輸贏之分,因為王寶強和馬蓉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法院是合併審理。


但為什麼在公眾的心目中,大家認為王寶強是勝訴了,那是因為同情弱者的原因引起的。首先,對於離婚訴訟法院判決認定,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王寶強作為原告雖然勝了,但是馬蓉婚內出軌,給王寶強帶綠帽子,當然大家認為王是弱者。


公眾的認知,因為馬蓉爭撫養權、轉移財產等,更引起了公憤,還不斷表演自己是清白的,現在法院如此判決,反而將撫養權之爭漸漸忽略,因為不管如何,兩個小孩,一人撫養一個,總是最人性也是最科學的,不過從兩個孩子的角度,他們是分開了。


另外,公眾其實也擔心,從網上意見來看,女兒給馬蓉,大家都擔心以後的教育會出現問題,因為馬的言行和道德認知,不符合公眾標準。


不管如何,這是王馬之間的家事,但牽動著這麼多人的心,也說明當前社會對道德規範的認知依然符合法治的要求。



姑且言之

從案情上來看,這兩個案件沒有特殊之處,也不屬於大案要案,只是當事人都是娛樂明星或明星之前任,所以受到的關注遠遠大於其內含的公共價值,對這種事情的媒體報道才屬於炒作。不過商業時代的傳播就是這樣,明星的一舉一動似乎都是新聞。

回到案情本身吧。這兩起訴訟都是民事案件,一個涉及財產權,一個屬於人格權,法院的審理在我看來沒有什麼問題。雖然社會上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更高,並且不斷出現懷疑和批評的聲音,但是我相信這兩個案例不屬於此類。

根據《民法總則》和《婚姻法》,如何處理離婚後的財產,已經有了借鑑國際經驗的制度條規。在司法實踐上,法院所積累的案例和因應之策早已堪稱汗牛充棟。此次判決根據慣例和稍高的審慎就足矣。法律界人士對判決的反映也是普遍正面的。

再看名譽權官司,在民法的範疇內解決誹謗是否成立的問題,是筆者一直主張的方式,也是現代法治社會應該採納的方式,以此來避免因言獲罪,對於社會內部的言論表達權利是一種良性的保護和規制。法庭判決說,王寶強的言論沒有誹謗之詞,符合基本事實。

有人可能會說,王寶強和馬蓉知名度很高,屬於公眾人物,案件應該不同於普通名譽權糾紛吧?其實本案與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權無關。第一,中國法律本質上不承認名譽權,所以任何人再有知名度,都可能打贏名譽權官司。

第二,即便適用公眾人物原則,根據境外的法理和實踐,只有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指控他人因表達存在失實或侮辱成分時,才對他(她)有額外的證明要求;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誹謗情節,那一切就無從談起。

第三,在此情況下,即便馬蓉還想申請再審,改變結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告諮詢律師後會被告知,再審程序屬於“非常程序”,只能用於例外情況的救濟。這種普通案件都要去申請再審的話,再審機關的要求會比較高,起碼要被提供新的證據。


展江

啊哈!結果終於出來了,維持一審判決,這樣的結局是可以想見的!

前兩天,馬蓉發文要求公開開庭審理,引起輿論一片譁然,求仁沒有得仁,內心不知是否有點小失落?不過大家都知道,這不過是一種姿態而己,從吸引眼球與流量的角度,她成功做到了!只是隨著二審的結束,以後她還能靠什麼來蹭寶強的熱點呢?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只要你不滿意一審判決,不論你是否有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都可以行使你的權利,這可能就是“我不贊同你所說的,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的真諦所在吧?!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上訴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無非就是耗時間,拖延離婚生效的時間,希望以此多分一點財產啊,以及達到其他一些目的罷了!

寶強之前公開檄文己經把事實說得一清二楚了,既然二審維持原判,說明不存在什麼名譽權糾紛,那就意味著寶強說的都是真的。既然不愛,心有他屬,那就分開,何必還要綁住寶強呢,居心何在,那不是昭然若揭嗎?

既然不是什麼拿得上臺面的事情,就接受結果,好好修行,過各自的人生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