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第三者”90餘萬元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獲支持!

丈夫贈與“第三者”90餘萬元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獲支持!

婚外情之中常常伴隨著一方對另一方或者彼此之間的贈予行為,有時是為了保持婚外情關係,有時是為了結束婚外情關係。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原配妻子狀告丈夫的情人要求返還贈予錢物的訴訟。經審理查明,繆某在與周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張某交往並發展為情人關係。在交往中,繆某多次轉賬給張某錢款,期間張某曾多次懷孕、墮胎。

海門法院經審理,以繆某在與周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周某同意擅自將鉅額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張某,事後也未取得周某的追認,侵害了周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為由,認定贈予行為無效。因周某與繆某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一般非因離婚不能分割,判令張某將從繆某處獲贈的全部款項91.3萬元返還給周某。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後因其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裁定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共有期間沒有重大理由也無權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婚姻法》同時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法官提醒,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丈夫應當忠誠於妻子,妻子也應當愛護丈夫。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最後還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實在是得不償失。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潔身自好,愛惜自己,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金錢觀,這樣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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