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发改委843号文“确有必要、严格限定”原则

如何理解发改委843号文“确有必要、严格限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自今年6月6日开始执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特别是,通知要求各地要重点选择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强烈、隐性门槛高的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进行推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可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

而在“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方面,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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